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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刑事诉讼原理:一本探寻刑事诉讼“自然法”的原理性著作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1-21阅读:

本篇文章2605字,读完约7分钟

本书是邓子滨研究员独自完成的系统化原理的刑事诉讼法专业。 作者结合二十五年兼职律师的执业经验,以细致的注意、流畅的笔触、清新的思想,在心中写出了理想的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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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是作者向领导人陈兴良先生表示正式敬意的作品,也是为了完成作者个体的思想实验,这个实验支持了程序对正义的信仰。 作者不屈不挠地相信程序的正义是自由的堡垒和坚固的盾牌,没有程序,自由只是一句空话。 引用世界公认的程序理念及其规则,诚实执行,才是通往诉讼文明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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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可以超越刑法、刑法学科的界限,作为跨专业的教育参考用书。

作者:邓子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图书馆法学分馆馆长。 专题有《中国实质刑法观批判》、《刑事法中的推定》、文集有《人行横道上的中国》、合作编辑《法门前》、译本有《法律之门》、《反省刑法》。 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外法学》、《法学》、《读书》等刊物上发表了十几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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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推荐:

用另一方面、独特方面或“不走普通道路”这句话来描述本书的优势确实合适——本书突破了迄今为止你在坊间可以看到的刑事诉讼专业著和教材的结构,其姚姥的风格具有优美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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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子滨是有名的刑法学者,但不是刑法专业的自囿,而是作为更广泛的奔走于刑事一体化的领土,在刑事诉讼原理上投入一组慧眼,自由的历史一贯贯彻过程的历史观念,在融化自己的辩护体验、有时喝醉或苦涩的叙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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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是个深沉执着于思想的人,这是一本散发思想魅力的书。

——张建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

序言

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邓子滨想写刑事诉讼法的书,我很支持。 他以刑法研究为主要工作,但也关注刑事诉讼法,积累了一定的知识。

其实,在其他国家和地区,从事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研究的学者不少。 例如,德国罗克辛教授不仅在刑法方面造诣很深,在刑事诉讼法行业也很有造诣。

当然,由于时间和劳力有限,许多学者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两个行业,只能选择其中之一作为其志业。

《刑事法治论》一书除了处理刑法复印件外,还处理刑事司法体制、警察权、检察权、审判权、辩护权等复印件。

因此,我对刑事诉讼问题也有一定的兴趣,但不能提及关于刑事诉讼法的专业研究。

本书的作者是注意型和思考型的学者,对社会现实问题具有敏锐的捕捉能力。

在《人行横道上的中国》第3版中,作者在《读书》年第12期发表的《中西法律的初期差异和后续趋势》,即本书的序言《没有刑法从《创世记》到《五帝本纪》,这篇文章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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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指出

刑事诉讼旨在发现真相,使犯罪者服从法律,刑事诉讼规则旨在减少错误,维护个人尊严。

简单来说,如果刑事诉讼是奔马,刑事诉讼的法则就是道路。 没有路,马照样可以奔走。 有了路,马就能跑得更安全。

奔马和道路的比喻意味着法治文明国家,必然证明重视刑事诉讼法。 因此,刑事诉讼法反映了大众安全优势与个人自由优势之间的重大冲突。

在此,作者论述了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

刑事诉讼是发现真相的活动,刑事诉讼规则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

两者明显不同,研究刑事诉讼法是法教义学的研究。

这里是关于刑事诉讼法的教义学研究,以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为对象,采取规范分解和语义解释的做法,揭示刑事诉讼法规范的复印件,为刑事诉讼法的适用提供理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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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将本书的研究限制在刑事诉讼而不是刑事诉讼法上具有很深的意义。

由于刑事诉讼是刑事诉讼法规范的对象,避免刑事诉讼法的规范副本直接面对刑事诉讼的基本规律对作者来说正好可以提高其长度避免其长短。

作者曾经有志于写超越刑法规范的刑法原理——《刑事自然法论纲》,至今仍是《壮志未酬》。

这个“刑事诉讼原理”可以说是刑事诉讼的自然法,即刑事诉讼的应对法。

就像作者自序说的那样

“这是一本关于刑事诉讼的书。 我在本书中努力描绘的是自己心中理想的刑事诉讼,这不仅意味着本书不遵守现行的法条,而且立法的几个架构将成为本书的批判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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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句话说,这是对刑事诉讼法的立法论思考,不是司法论研究。 这也是本书与其他刑事诉讼法著作不同的鲜明特征。

作者长期从事学术研究,也是兼职律师,处理过很多刑事辩护案件,对我国刑事诉讼的实际运作有切身的感觉。

在与司法实务的密切接触中,培养了作者对程序问题和证据问题的敏感性。

我国司法实践中发生这样严重的事实认定错误当然涉及刑事诉讼程序,这是没有严格遵守刑事诉讼中的直接话语。

中国民间在处理争端时,为了得到真相,往往采取“三头六面”的对质做法,但这个任务在现代法庭必须证人出庭作证才能实现。

因此,证人出庭作证,通过辩护双方的交叉聊天,尽量恢复案件的真相是审判的基本要素。

但是,现在在我国的刑事审判中,证人几乎不出庭,辩护人也没有办法询问证人。 法官不是根据法庭审理的情况来判断,而是根据文件的资料来判断。 因此,我国现在的法庭审理,开庭也没有实质性意义,基本上是书面审理。 在这种情况下,事件的真相如何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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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可能是我国目前刑事诉讼中存在的最大问题。

在本书第11章“法庭审判”中,作者指出

“在刑事诉讼中,审判是双方在法庭上各自提出主张和证据,同时展开质量证明和讨论,法官进行自主性不同的证据调查,最终定罪或无罪的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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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提出了需要审判处理的辩护三方在场和如何在场的问题。

辩护三者的在场可以说是审判中不可或缺的,证人的在场也非常重要,另外,证人的在场在某种意义上可以服从辩护双方的在场。

尽管如此,我认为证人的在场值得刑事审判独立存在。

关于证人的出庭作证问题,关于本书第四章“基本上”第三节“直接语言”的部分,作者指出如下。

“直接语言大体上是与书面审理主义相反的理念和规则,要求法官直接面对被告和证人,不得在审判中侦查、起诉阶段形成的笔录复印件或朗读笔录代替被告、证据和质量证明书获得的印象。 必须以真正的心情完成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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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在的刑事诉讼显然没有实现直接言语,但正如作者所说,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实际上承认证人几乎除了出庭作证以外。

即使证人不出庭作证,该证词也可以成为定案的依据。 这使我国刑事诉讼的审判形式化,其结果是刑事诉讼取得真相的能力大幅度下降。

当然,并非所有证人都一定出庭。 至少重大案件或重要证人,以及辩护律师申请出庭的证人都必须出席作证。

证人作证制度是刑事诉讼原理的重要复印件,本书中关于证人一列一章都没有阐述,这是缺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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