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幼儿园不得作为公司资产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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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7日开始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分为总则、学前儿童、幼儿园计划和举办、保育和教育、教师和其他员工、管理和监督、投入和保障、法律责任、附则9个章节。 其中,新建居住社区(居住区)、老城及小屋区改造、贫困扶助转移等确定了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建设幼儿园。 建设开发机构应当保证辅助幼儿园和第一期建设居民住宅区的同步计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检查、同步交付采用,作为公共服务设施,财产权移交给地方人民政府,用于举办为公务幼儿园。
根据《征求意见稿》,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财政经费、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举办或支持营利幼儿园。 公立幼儿园不得转制为私立幼儿园。 公立幼儿园不得举办或参加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 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合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可变利益实体的利用、协议控制等方法控制公共幼儿园、非营利民办幼儿园。
幼儿园不得直接或间接作为公司资产上市。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不得通过资本市场融资投资营利幼儿园,不得通过发行股票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营利幼儿园资产。 否则,可处以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意见反馈截止到10月7日,公众可以将意见邮寄到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5号教育部政策法规司法制度(邮政编码: 100816 )。 信请注明“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案(征求意见稿)》意见”或用电子邮件发送。 (记者雷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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