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车库款不翼而飞双方各执一词 山东莱西法院审结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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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法制网山东情报(□满行军董楠通讯员吴晶谭美娜)购买车库,领取收据后,开发商来家里追讨借款,刚支付的车库缺钱了吗?
姜某答应与甲方企业签订合同购买车库,货款14.3万元。 协议签订当天下午,姜某支付现金3000元,剩下的14万元用多张银行卡用pos机刷卡支付。 刷卡后,甲方企业当场开具收款收据一份,… … 收款金额143000元(现金3000元,刷140000元) … …
既然钱已经付了,甲方企业为什么还要向姜某主张借款? 甲方企业认为,协议签订当天下午,姜某确实用多张银行卡向企业支付了车库费,其中一张以1.9万元的卡失败了。 正好当天上午另一个事件的局外人购买车库,用卡支付1.9万元。 甲方企业财务人员误以为这笔钱是姜某支付的,为姜某开具全额收据。 第二天财务人员结算时,姜某发现用卡汇款只支付了12.1万元,剩下的余额1.9万元扣除失败。
对此,姜某认为甲方企业的员工通知他1.9万元的卡印刷失败,确认后同意了,但当天下午,他让甲方企业的财务负责人王某向其朋友赵某开的店领取现金1.9万元 甲方企业已经给了全额收据,因此没有再次发行证明书。
双方争论的焦点是姜某是否支付了剩余货款1.9万元。 在日常交易中,如果发现金钱支付有瑕疵,双方必须以诚实信用的大体基础,共同完全补充。 甲企业误以为姜某会全额支付,为此开了全额收据。 后来姜某发现以1.9万元的卡失败了,同意这个姜某,甲企业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 姜某当天下午明确双方都没有存款,辩称让甲企业财务负责人王某去朋友店里领现金。 法庭上给王某打电话,王某说没有这件事,甲企业也不同意。 姜某也没有提出其他证据提出证据。 必须承担不能举证的法律后果。 综上,甲方企业的诉讼请求,必须依法支持。
姜某不服判决上诉,二审认为一审法院举证责任分配合适,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姜某在二审判决当天自愿支付了甲方企业剩下的1.9万元车库金。
车库的钱并不是不翼而飞,双方各执己见,但其中一定有一方撒谎,通过举证责任的分配,事件的真相得以查明。
法律规定,当事人有责任反驳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 在本案中,甲方企业已经对自己的主张提供了证据,完成了举证责任。 姜某说甲企业已经拿走了现金,但不能提供支付的相应证据,必须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君子养心,不善于诚信。 诚信是公民的第二张身份证。 面对好事和诱惑,坚守真心,诚实做人,才是世上的长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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