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根据互联网犯罪属性完整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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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布网络谣言、散布谣言的行为突破了时空限制,超出了以往的规模,加剧了控制的难度,促使职业“网络推手”,社会危害性呈几何级数增加。 对此,华东政法大学刘宪权在《法学家》发表的《网络谣言、传谣行为刑法规制体系的构建和完全》的复印件中指出如下。
自古以来谣言在人们的生活中从未缺席,“君子不怕虎,独占”的古语充分表达了对谣言的恐惧。 网络谣言、谣言行为的本质是网上以前的谣言、谣言行为的网络化和升级版,刑法的管制力度必须更大。
但是,现行刑法中限制网络谣言、谣言行为的罪名体系,呈现出非垄断的罪名限制无力、垄断的罪名限制范围有限的现状,导致刑事立法的“力量不被逮捕”和刑事司法的“越俵代庖”。 对此,刑法根据网络犯罪的特殊属性,通过完全限制网络谣言、谣言行为的非垄断罪名和新增设的捏造、故意传播虚假新闻罪的专有罪名,限制网络谣言、谣言行为
(香平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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