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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成果与快速发展对策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6阅读:

本篇文章3194字,读完约8分钟



杨立新

最近,最高人民检察院发表了第十四次领导的例子,这次发表的五个领导的例子都是监督虚假诉讼案件的典型例子。 这5件中,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手段骗取支付令、解约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仲裁解约书、保险账单等。 这个指导性的例子,有主体的集中、范围的广度、力量的大小、魄力和说服力,表明了检察机关对虚假诉讼依法监督的决心。 结合检察机关虚假诉讼监督事业的成果,揭示了虚假诉讼的真正意图,探讨了今后民事检察事业在这方面的迅速发展,笔者提出了以下意见。

普法: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成果与快速发展对策

现在民事诉讼有虚假诉讼的原因

近年来,虚假诉讼案件增加,达到了相当的水平。 笔者对此进行了深入的思考。

虚假诉讼案件本质上是恶意诉讼,但与以前传达的恶意诉讼不同。 虚假诉讼的主体不是一方当事人,而是双方当事人贯通,达成共同恶意,利用民事诉讼程序,通过法院和法官的手,得到民事审判文件的支持,以侵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合法权益的诉讼目的 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的区别在于恶意诉讼是一方的恶意,受到侵害是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虚假诉讼双方恶意侵害是别人的合法权益,包括国家、集体、第三者的利益。 尽管如此,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具有同样的性质,都是侵权行为,当事人恶意利用诉讼程序,接受法院审判,进而侵害对方或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自己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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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是,以前传达的恶意诉讼案件很少,但虚假诉讼案件很多。 出现这种情况的理由是,首先恶意诉讼会损害对方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难度很大,需要提供大量足以让法官相信恶意诉讼事实的假证据。 虚假诉讼如果双方当事人都很好地贯彻,没有一个主张、一个自认、争论,就可以满足证据规则的要求,轻松地达到恶意诉讼的目的。 其次,民事诉讼中很多当事人不需要对抗、对质的机会,恶意利用的开口。 比如支付令,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特别是解约书。 对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债权,不需要起诉,申请支付令即可。 即使提供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也可以直接进入执行程序,简单地实现双方当事人的恶意。 即使是调停书,双方当事人也可以起诉、应诉,取得一致意见,取得强制执行的效力。 可以利用这么多空间,虚假诉讼当然不常见。 另外,法院受理更多的民事案件,法官的员工人数越来越多,稍微不小心就会让虚假诉讼的当事人看到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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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国现在的虚假诉讼案件在增加。

加强虚假诉讼检察监督是防止和阻止虚假诉讼的良策。

针对虚假诉讼案件量的整体上升趋势,检察机关把虚假诉讼监督作为“强”民事检察事业的要点,取得了良好的成果。 从年到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监督虚假诉讼民事案件5455件,提出抗诉1140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786件。 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在防止、打击虚假诉讼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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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重视和掌握虚假诉讼的监督是正确的。 因为,如果双方当事人进行的虚假诉讼成功的话,受害的第三者难以启齿,而且缺乏更好的补救办法。 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都规定恶意损害第三者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救济第三者受到的损害并不容易。 特别是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的虚假诉讼,政府和有关组织一般不容易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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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虚假诉讼行为的肆意,民事检察部门承担着揭露虚假诉讼恶意、损害国家、集体、第三者权益真面目、制裁、打击的使命。 两年多来,检察机关在履行对虚假诉讼监督的职责中取得了这样的成果,证明民事检察监督可以在这个行业发挥重要意义。 检察机关不仅有法律监督的作用,而且有搜查、调查的权限,通过多种合作和比较有效的合作,可以获得虚假诉讼的客观事实,固定证据,结合虚假诉讼的事实。 另外,民事检察监督有检察的提案、抗诉的民事诉讼监督手段,可以监督验证事实的虚假诉讼,通过向法院监督提案和抗诉的做法,法院对虚假诉讼采取对策,恢复事实真相,抑制虚假诉讼,进行虚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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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推进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对策

加强虚假诉讼监督,控制虚假诉讼增加趋势,是当前检察机关民事检察事业的要点,必须继续加强,不断迅速发展这项事业,保护国家、集体、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具体对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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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检察机关应该高度重视民事检察工作,把虚假诉讼监督放在重要议程上。 民事检察监督也是检察机关的重要作用之一,特别是民事诉讼案件的体量极大。 对于一年几百万件民事诉讼案件,并不能保证一切都没错。 最典型的是虚假诉讼案件,如果当事人双方充分贯通,达成起诉、应诉、提供证据、自认、调解协议,法官就不容易发现破绽,有可能让恶意双方达成虚假诉讼的目的。 如果加强民事检察监督的业务,高度重视虚假诉讼监督,检察机关就会发挥自己的监督功能,发现虚假诉讼线索,固定虚假诉讼的证据,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纠正虚假诉讼的结果,实现民事诉讼的正义和公平, 检察机关要把民事诉讼检察事业放在重要位置,加强领导,纠正位置,使虚假诉讼监督发挥更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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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检察机关内部密切合作,与虚假诉讼监督形成联动机制。 检察机关是一体的,尽管各部门有分工,但职务目标一致。 从五个指导性的例子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只有密切合作,形成联动机制,才能在实现虚假诉讼监督功能方面发挥作用。 密切合作,许多人联合起来,不仅能在搜查、逮捕、起诉等刑事法律监督中找到虚假诉讼的线索,这些检察职能也是民事检察的弱点。 检察机关内部齐心协力,共同发挥作用,开展虚假诉讼监督工作,有更好的基础和更强大的力量,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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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搞好虚假诉讼监督工作必须与法院审判机构和法官密切合作。 民事审判负责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民事检察监督,特别是虚假诉讼监督是一边发现民事审判有问题一边提出监督意见的重要方法。 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这两项法律工作是相辅相成的,必须密切合作。 另外,法院的审判案件多,人员少,有时错误不可避免,虚假诉讼案件会从网上泄露。 民事检察部门如果加强对虚假诉讼的监督,就可以拾阙,填补适用法的漏洞,对民事诉讼案件正确适用法律,维持司法公正。 在虚假诉讼监督中,不仅根据事实说话,而且更好地表达审判机构和审判员的信息,实现业务功能上的互补性,共同发挥法律功能的作用,维持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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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必须配备充分有力的民事检察干部队伍。 民事检察事业已经开展了30多年,已经有相当的民事检察能力。 但是,根据实际事业开展的要求明显不够,全面开展民事检察监督事业,特别是虚假诉讼监督事业,依然存在很大差距。 如笔者所见,民事检察队为了适应实际快速发展的需要,首先需要足够数量的干部,使虚假诉讼监督工作变得困难,不可用力。 其次,民事检察干部队伍要有高度的政治素质,有鲜明的政治角度,充分认识自己工作的重要性,提高民事检察工作,特别是做虚假诉讼监督工作的信心和决定。 再次,民事检察队伍必须具有良好、适应工作诉求的专业素质也是最重要的。 无论是以前传达的民事检察监督工作,还是虚假诉讼监督工作,都需要相当高的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和民事诉讼法的专业素质,只有承认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的能力强、能够识别虚假诉讼的专业技能,才能进行虚假诉讼。 不能做到这一点,如果不能成为精通民事检察业务的检察官,就很难找到问题。 为了发挥民事检察的监督职能,必须采取措施,尽快弥合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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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帮助虚假诉讼受害者对不可挽回的损失提起侵权诉讼进行维权。 虚假诉讼是侵权行为,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救济被侵权人的损失。 在虚假诉讼监督中,通过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法院当然通过再审和其他程序纠正了错误的审判,补偿了虚假诉讼受害者的损失。 这些手续也不能恢复被侵害人的损失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必须向受害者明确虚假诉讼的性质和通过诉讼恢复损失的方法。 起诉追究虚假诉讼行为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时,检察机关可以根据职权支持起诉,帮助侵权人追究虚假诉讼行为人的赔偿责任,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普法: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成果与快速发展对策

(作者是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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