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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谢登科就电子数据互联网在线提取谈—— 应定性为侦查技术而不是一个侦查措施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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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法学院谢登科在《东为法学》年第三期发表的《电子数据网络在线提取规则的反省与重构》的复印件中指出:

网络在线提取成为远程目标系统中电子数据取证的重要方法。 电子数据是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时使用电脑和手机等电子设备在虚拟互联网空间留下的痕迹,电子数据的收集当然也需要利用相应的电子数据提取技术。 电子数据互联网的在线提取定性应该作为搜查技术而不是搜查措施。 这种定性基于电子数据本身的性质和取证规则的一致性的考虑。 根据电子数据是否承载相应权益及其权益的重要性分为强制搜查或任意性搜查。 当然,强制搜查和任意性搜查在特定情况下有转换关系。 必须调整国内电子数据网络在线提取和国外电子数据网络在线提取的规则体系,实现电子数据网络在线提取国内和国外的平等保护。

普法:谢登科就电子数据互联网在线提取谈—— 应定性为侦查技术而不是一个侦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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