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努力把每起涉黑恶案件都办成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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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评论家
3年扫黑专业斗争在全国展开以来,在各级各地党政部门和政法机关的共同努力下,扫黑战果不断扩大,效果日益显着。
扫黑是一项政治和法律上非常强的工作。 从政治上讲,在全国开展扫黑专业斗争是以习大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做出的重大决定,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坚定于背和基层政权,事关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伟大工程
因此,在法律上,扫黑要多次依法处理案件,确定政策法律界线,切实关闭好案件事实,关闭证据,关闭手续,适用法律,严厉打击各种黑恶势力的违法犯罪,不要依法遵守规则
为了确保扫荡恶专业斗争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使扫荡恶始终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经得起历史和法律检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近发表了《检察机关开展扫荡恶专业斗争的典型示范选择篇(第三篇)》
这个样本选择篇一共收集了五个典型样本,包括发挥检察功能,依法正确认定黑社会性有组织犯罪的典型样本。 依法追诉漏罪犯,追加认定1起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典型例子。 没有高水平,依法不承认两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典型例子。 这些范式强调了“扫恶不赦,黑恶犯罪数不胜数”的法治精神和法治大体,既没有根据反复法规范案件,也没有降职解决,也没有人为提拔。
一起普通刑事案件的背后可能隐藏着更大的犯罪,如果不能及时发现背后的犯罪,案件就有可能被“降职”解决。 湖北长江非法采砂是参与黑命事件,检察机关多次法治思维,不降级解决的典型例子。 检察机关充实检察职能,在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犯罪背后的黑恶组织,及时排列案件审查,深入挖掘,补充侦查,加强与黑组织犯罪有关的整体把握,从很多案例看黑社会组织犯罪的“四个特征”
一起看起来“严重”的犯罪,仔细调查后,有可能缺乏定罪的法律依据,存在事实不明确、证据不足的问题,如果在黑扫专业斗争期间人为地“拔高”解决,就会变得不公平。 重庆大足唐均伟、李如情等14起恶势力犯罪案件,是检察机关不能通过扫黑除恶的典型例子。 在此事件中,公安机关以唐均伟等人涉嫌组织、领导、暴力团参加罪、故意杀人罪、集体暴行罪等罪名将审查起诉移送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机关围绕有组织犯罪构成,两次向公安机关提出了150条以上的补充搜查意见,最终认定唐均伟等人缺乏黑社会性有组织犯罪的证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关于开展扫黑专业斗争的通知》的要求,要“反复严格依法处理案件,确保案件质量和案件效率的统一,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依法处理案件是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前提,只有依法处理案件,才能真正实现这三个有机统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表的《检察机关开展扫黑专业斗争的典型示范选编(第三篇)》,体现了扫黑专业斗争的典型示范选编(第三篇),使扫黑专业事件一起成为铁案,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本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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