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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稷山县工伤认定事情应该反思什么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7阅读:

本篇文章1398字,读完约3分钟

叶泉


年寒假期间,90年后,教师段晓康被学校勒令加班,吃饭时病突然死了。 虽然是悲伤的事件,段晓康家族的悲伤在没有过去的情况下陷入了麻烦。


山西省运城市稻山县人社局认为段晓康的死不是工伤,发行了不认定工伤的决策书。 段晓康家族因此4次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没有认定。 在此期间,法院的三次判决和一次政府行政复议取消了人社局不认定工伤的决定,决定要求重新认定。 但是,稻山县人社局没有反复认定工伤事故,这个事件陷入了“死局”。

普法:稷山县工伤认定事情应该反思什么


纵观整个事件,有两个值得我们重视和讨论的问题。


首先,段晓康的死属于工伤吗? 这是整个事件争论的焦点。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15条规定了工伤标准。 根据规定,工作标准特别强调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内发生的事故或猝死都是工作事故。 另外,工作结束途中和公务外出时发生的事故也是工作上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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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山县人社局不认为段晓康的死是工伤,段晓康的猝死不是在职场和工作时间,而是在工作间隙吃饭的时候首先考虑到了事故的发生。 这应该说有一定的道理,但我们现在应该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实践中观察到很多地方对《工伤保险条例》有利于劳动者的说明。 例如,工人在工作时间外买菜和接送孩子被认为是工作时间的继续。 例如,工人在宿舍休息时突然发生心脏病的情况也可以看作是工伤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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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晓康加班时学校统一安排饮食,很明显饮食是为了继续工作。 “为了保障员工在事故中受伤或患有职业病的员工的医疗急救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的立法大体上。 稷山县人社局偏执地强调工作时间,转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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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第一版岗位,显然对工人来说太苛刻了。


其次,你尊重司法判决吗? 从法院的判决来看,法院倾向于适度放宽工伤标准,有利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解释。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稻山县人社局对工伤有自己的理解和严格的操作标准,二级法院四次取消稻山县人社局的行政决定时,稻山县人社局该怎么办呢? 是服从司法判断还是“软对抗”? 其实,稷山县人社局选择的是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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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临刺猬县人民法院在一审中做出了事实不明确、证据不足、不承认工伤事故的判决后,稻山县人社局再次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做出了不承认工伤事故的决定。 之后,法院再次取消了行政机关的决定,行政机关第三次做出了同样的决定……终于形成了无法解决的“死结”,案件从年一直延续到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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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说稻山县人社局在认定段晓康的死是否是工伤问题的基础上,如果能研究其理由的话,在“软对抗”法院的判决中明显失策,也有违法的嫌疑。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根据法院判决取消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进行与原来的行政行为几乎相同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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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尊重和履行司法判决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是依法行政、依法建设政府问题中的义,也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 稷山县人社局即使对法院的判决结果有不同意见,也不能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 实际上,为了确保行政诉讼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对行政诉讼法进行了每年两次的修改,特别是加强了不履行法院判决的法律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稻山县人社局不履行判决,就有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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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不是什么复杂的事件,但最终陷入无法解决的“死局”,似乎是因为关于工作上认定的法律上理解的差异。 但是,实质上反映了行政机关对司法权威的蔑视,是缺乏法治思维和行政法治意识的表现。 这才是这个事件真正值得反省的地方。

标题:普法:稷山县工伤认定事情应该反思什么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pf/2020/1227/198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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