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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把握好法理与情理的关系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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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评价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的事业目标,对检察事业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如何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的正义? 像正义女神一样,捂住眼睛,拿着天平,铁面无私,严格执法就行了吗? 可能还不够。 每个事件都不同。 用统一的法律解决千差万别的案例必须统一考虑各方面的因素。 不仅要严格执行法律,还要深入掌握情理,统一法律和情理。 这样才能实现案例解决的最佳效果,让大众感受到司法的公正和温度。

普法:把握好法理与情理的关系

有句有名的谚语叫“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是逻辑”。 这是辩证的。 逻辑、法理是理性的、冰冷的冰,不那么接近人情,但经验是感性的,有血有肉,案例研究容易被社会接受。 中国古代有春秋断狱的说法,官员可以根据儒家教义的理解适用法律。 包公、狄公等传说中的“清官”是基于伦理道德、乡规民约断案的故事,至今仍在民间盛行。 究其原因,可能是因为这些判决把情理作为考虑定案的重要因素,符合平民朴素的正义观,所以得到承认、传达和尊重。

普法:把握好法理与情理的关系

中华优秀自古以来文化就流传了五千年,与司法事业关系最密切的国家文化、法治文化,强调法、理、情,这也深深地融入了中华民族的文化血脉。 孔子说:“自己不想要的东西不能给人。” 在处理案件中,司法人员如果能置身其中,就容易实现案件解决的公平公正,也许能更好地体现法律精神。 中医治疗疑难杂症重视“整体观”,进行根源追踪、病因诊断、分类措施、系统治疗。 案件也一样,要求检察官综合各方面情况,将政治考虑、社会期待、法律精神、职业行为一体化,深入体现和执行具体案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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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事洞明都是学问,人情训练即文案。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人情的训练是律法。 当然不是情代法、情结浪费法,而是在严格执法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天理、国法、人情,谋求事件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为什么同样的事件,有些事务员处理后会投诉访问,换了事务员就能让当事人开心? 为什么同样是检察官,经过大学法学课程,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际事务能力和水平有明显高的地方? 其中包括法律人、检察官的修养问题,是如何把理论、经验转化为事件的智慧,如何把事业、生活的积累很好地适用于检察事业。

普法:把握好法理与情理的关系

让世事清楚,人情磨练,确实不容易。 根本办法是学习,自我改造,提高。 这种学习不仅仅是学习知识,还包括掌握国际国内形势、积累生活经验、洞察人情世故。 比如,在疫情防控期间,如何解决各类案件,要求我们及时学习和掌握各方面的信息,理解特殊情况下的大众心理状态,形成形势、案例的正确评价,掌握案件解决的分寸。 例如,昆山龙哥事件,只是将冰冷的冰法条适用于事件,不进行对比解释,向社会展示“法律不能非法让步”的理念,这个事件就不会成为正当防卫解决的象征。 这些,不仅可以从书中学习,还必须从实践、生活中理解,把生活经验知识和依法事件结合起来。 所以我们反复强调学习,努力使所有检察官都具有更高的司法能力、更高的案件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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