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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个别下调犯罪刑责年龄具有积极意义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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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泽刚

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草案于1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次审议。 根据草案,未满12周岁的人,故意杀人,故意犯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须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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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表示,将向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 11 )草案2审查提出“双脚行走”:另一方面,在特定情况下,经过特殊手续,个别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 另一方面,统一考虑刑法修改和未成年人犯罪防止法修改的相关问题,在完全专业矫正教育方面有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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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推进了未成年人犯罪的现实状况,有其合理性和积极意义。 近年来,中国未成年人的犯罪状况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抑制,未成年人的犯罪数量也在逐年减少,但低龄未成年人的犯罪却在抬头。 其中,14岁至16岁未成年人的犯罪数量仅1年就从去年的4095人增加到去年的5545人。 除此之外,全国14岁以下的低龄未成年人的恶性犯罪事件很多,也有接触社会神经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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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该调整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很多专家有长期重复责任年龄绝对不能降低的观点,未成年人犯罪是社会弊病,以对未成年人重视教育而不是惩罚为不变的理由。 这样的理由似乎很有说服力,但听多了就有说教的嫌疑。 现实的问题是,即使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保护处分行业进行深入探索,也发表了社会工作者的协助、社会保护、专业教育矫正等多项措施,但如果14岁的刑事责任年龄受到限制,结果将“置之不理”,案件无法送到检察方面。 特别是,极少数分类快、明显挖掘法律漏洞,实施(或被利用实施)未满14岁严重的暴力犯罪者,不追究刑法责任,对受害者方面极为不公平,其人身危险性对社会也构成威胁。 因此,在一些案例中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必要的,科学上也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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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有必要纠正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降并不意味着惩罚的严格适用这一认知误区。 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我们依然以教育、感化、救济的方针和教育为主,补助处罚几乎。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我们有条件不起诉等一系列出罪制度帮助犯罪未成年人摆脱犯罪烙印,过渡到社会化的矫正措施。 即使进监狱服刑,也要实现分管分押,给予必要的文化教育、职业教育、刑释支援。 除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记录档案制度外,我们还将尽最大努力帮助与罪恶有关的未成年人重返社会。 因此,刑事责任年龄的个别调整不是“放任”针对低龄未成年人的犯罪,也不仅仅是“放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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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刑事责任年龄的变动是系统工程,一发而动全身,刑法必须考虑与未成年人犯罪防止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联系,特别是在什么样的“特别情况”和“特别手续”下个别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例如,“特别情况”是否仅限于刑法第17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造成的重伤或死亡等暴力犯罪情况。 追究“特别程序”的决策主体是什么,是否有必要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此类事件等。 总体来说,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决策谨慎慎重,毕竟这只是微调,不会动摇未成年人犯罪管理的基本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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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既然实行“双脚行走”,刑事干预以外的“另一条腿”,也就是专业教育制度的完整性也是问题。 关于现在的未成年人犯罪防止法修正案2审查,专业教育制度的设计还有争议。 将来,有必要对各类专科学校进行分类设计,体现专业教育的特色化、个别化,赋予人民检察院将有关罪未成年人送到专科学校的决定权,将专业教育统一在保护处分制度的整体框架下,真正实现未成年人犯罪管理的系统化和科学化

普法:个别下调犯罪刑责年龄具有积极意义

(作者是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标题:普法:个别下调犯罪刑责年龄具有积极意义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pf/2020/1228/201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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