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教育惩戒权的边界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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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备晨光
据媒体报道,江西省南丰县的15岁女孩因听不懂单词而被英语老师处罚蹲了200人。 之后,女孩被诊断为横纹肌溶解症,暂时发行了危重通知书。 这件事引起了网民对教师惩戒权的热烈讨论。
涉事学校南丰一中的校长说教师体罚学生是毫无疑问的,当时的出发点是抓住学生的单词有惩罚的意思,但教师认为不会对学生的身体造成伤害。 很多人和校长的想法相似,但这件事与近年来讨论热烈的“给予教师惩戒权”联系在一起。 事实上,此事件不仅超过了强度正常规定的惩戒范围,明显构成体罚或伤害,更重要的是,惩戒主要用于对学生违反行为的处罚,适用于学生学业成绩是否符合某一标准的情况 也就是说,教师不能因学生学业不好或无法达到而对学生给予惩戒处分。
在近代教育史上,确实有补习班在学生学业没有达到要求时“打板”的情况。 在很多父母的认识中,对自己孩子的学业成绩不满意时教师受到惩戒处分也是默认的。 受这些因素的影响,许多人熟悉因学业不佳而对学生施加惩罚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这种现象在学校教育实践中较多存在。 这客观上会对该学生的权利造成伤害。
另外,教师采用惩戒经常出现问题。 重要的原因之一是教师、家长和学生各方面对惩戒观念、内涵、边界、操作方法的理解和认知各不相同,而且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两代人对此形成了明显的“代沟”。 为此,有必要进一步决定惩戒权应该如何合理正当地被采用。
惩戒意味着“惩罚错误,警戒未来”,避免因对不符合行为的否定制裁而再次发生,促进适应行为的发生和巩固。 惩戒是教育的必要手段,它还必须接受法治规范,在儿童权利受到保护的基础上实施。 1986年制定的义务教育法正式写入了“禁止体罚学生”,1993年教师法再次强调了这一禁止性规定是教师的法律义务。 但是应该指出,惩戒既不是体罚也不是管教,现在包括很多教师在内的社会成员对惩戒概念的误读相当普遍,教育惩戒适用范围的界限很模糊。
其实,明确教育管教的大界限不多不杂,那是违反行为,不是行为结果。 回到开头的情报工作,中小学教师的教育惩戒权,目的是比较有效地实施教育和管理,首先适用于阻止和惩治学生违反纪律行为。 学生违反学生规范、校规校纪、社会公序良俗、法律法规、扰乱其他教育秩序、妨碍教育活动正常进行、对身心健康有害的行为的,教师必须给予批评教育,可以根据情况适当惩戒。 学生的违反行为包括旷课、考试作弊、不按时完成作业等违反学业。
违反学业和学业状况有明确的界限,相应地,在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时,也要严格区分学生是否有违反行为。 关于上述事情不能写的单词不是学业失格,只能说学业没有满足某种要求。 引起这种情况的原因其实多而复杂,有身体条件、智力、有趣、教学方法等多种原因,部分原因可能在于教师。 教师据此管教学生。 显然理由不充分。
根据这个重大情报事件的讨论,希望惩戒权不适合比较学生的学业状况的相关小组能达成一致,这也是明确惩戒界限的一步。
(作者是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的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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