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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给灵活就业者的工伤保险找到制度出口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1-0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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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睿鸿

目前中国灵活就业人员达2亿人,缴纳社会保障户籍门槛,工伤保险政策支持不足,劳动关系难以认定等问题必须多渠道打破束缚,保障劳动者和就业机构的合法权益。 (见9月14日《展望》信息周刊)

普法:给灵活就业者的工伤保险找到制度出口

灵活就业集团的工伤保险有一点制度性的“硬伤”,比如缴费主体不足。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时支付工伤保险费。 员工个人不支付工伤保险费。 ”也就是说,工伤保险费是使用者支付的,个人不支付。 柔软就业者没有以前传达的意义上的使用者,所以工伤保险的缴费主体不足。 此外,长期以来,我国工伤保险制度采取了工伤保险和用人单位分担待遇责任的方法。 很多新业务状态的员工如果一开始就没有使用者,就没有分担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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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灵活就业者大多没有固定的就业场所、时间,如何认定工作事故,规定就业时间、场所、上班下班途中等情况,给相关部门带来难度。 另外,由于灵活的就业形态的灵活性、不明确性,加入工伤保险后,1天24小时内受到任何伤害都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这对工伤保险基金来说,可能受不了。

普法:给灵活就业者的工伤保险找到制度出口

在某种程度上,据说柔软就业者的工伤保险“被困在制度中”。 这个集团的背后有千家万户的好处需求,需要找到制度性的“出口”。 在国家一级,可以尝试允许地方工伤保险“试验田”。 想投保的灵活就业人员都进入工伤保险范围,明确合理的工伤保险费率,决定基金的保障机制等,取得经验后在更大的范围内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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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灵活的就业人员体量大、难以纳入工伤保险系统的实际情况,也可以考虑自成系统。 例如,江苏吴江地区实施的柔性就业保险方法要求柔性就业人员每年支付一定的费用,由公开投标明确的商业保险企业承担,投保人遭受职业伤害后,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费先用医疗保险结算后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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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为工人解决越来越多的利益问题时,我们可以多尝试,多改变想法,尽快补充与权益保障相关的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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