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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提升博士教育质量须加强博导岗位管理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1-0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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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丙奇

最近,各高中陆续入学,开了新学年。 与两个招生相关的信息备受关注。 一个是不合格的博士从高中“批次”撤退,另一个是为博士扩大突破10万关口。 需要什么样的博士呢? 对博士培养机构来说,如何在扩招的背景下博士培养质量保证是一个必须认真考虑的问题。

普法:提升博士教育质量须加强博导岗位管理

对于“大量”的清退不合格博士课程的学生,许多舆论认为这是大学对社会关于博士培养的严格讨论的反应。 但是,就信息报道的事实而言,退却的是已经“失联”多年的学生,越来越多的是清除历史遗留问题,不能说是严厉的。 集中退却是因为缺乏过程管理和要求。 因为,为了真正严格地培养博士,不要扩大使质量下降,需要完善博士的导师制,加强博士的过程教育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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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博士教育实行导师制,但与世界一流大学的博士生导师制相比,有很多不同。 例如,我国的博士培养机构多以博士学生指导者为学术称号,博士学生指导者被认为比教授职位高一级。 在发达国家的大学里,博士生导师只是职务,指导博士生的助理教授、副教授都是博导。 把博导定位为职务,对健全博导制度非常重要,有助于明确“博导”的身份界限,加强对常识的认识。 也就是说,博导只是一个职务,如果不能招收博士生就不再是博导,必须对自己的职务负责。 这有助于在博导团队的管理中引入竞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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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教育部网站发表了两封对全国政协委员建议的答复信。 在回信中,教育部说下一步教育部要求培养部门严格的领导选择标准,加强领导队伍建设,确定领导的权利责任,规范领导的领导行为,支持领导的严格学业管理。 根据答复书,指出博士生导师是出于博士生培养的需要而设立的岗位,需要切实加强博士生导师的岗位管理,而不是职务体系中的固定水平或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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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博导制度长期以来存在领导权利责任不明的问题。 应该拥有的一点权利,不给予博导,应该约束的一点权利,不受约束。 例如,博导应该有招生、培养、管理的自主权,但招生时博导的自主权有限,有些学校也采取了对统一考试成绩进行一定面试后录用博士学生的方法。 在培养和管理中,领导制定个性化培养方案并不容易,根据学校的统一要求培养和管理学生,例如为了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要求博士生发表几本论文,这是学校, 由于没有招生和自主权的培养,博导也缺乏相应对培养质量负责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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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其他方面,博导的权力似乎又很大。 例如,博士生可以安排为自己“私活”。 自己项目的“打工”,如果博士不同意,可能会影响正常毕业。 近年来,我国高校有时暴露了博士生与导师的矛盾、冲突,都与此有关。 为了提高博士的培养质量,减少博士生和导师的摩擦,必须确定导师的权利责任,使博导关注教育事务和学术事务,提高博导的职务荣誉感,以教育荣誉意识保障培养质量。 我国高校推行的博士生申请——审查制是实行领导招生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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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迅速发展博士教育的关键。 我国博士教育应该有多大规模,这应该由各培养机构引导决定。 博导认为必须严格执行招生和培养标准,保障培养质量才能招募,实现博士培养的速度和规模的整体控制。 相比之下,在中国博导,拥有的硕士学生、博士生太多,达到二三十人,属于“量产”,是许多一流大学的博导,而且博士生最多。 只有实现博士学生的精心过程管理,才能保障各毕业博士的高培养质量。

普法:提升博士教育质量须加强博导岗位管理

(作者是21世纪教育研究院院长)

标题:普法:提升博士教育质量须加强博导岗位管理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pf/2021/0104/229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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