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抄报向网民提供全面及时的法治资讯,内容覆盖国内外突发新闻事件、法治新闻、大案要案、社会万象、检察新闻、立法司法、反腐倡廉等新闻资讯。

当前位置:主页 > 普法 > 普法: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守护国家生态安全

普法: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守护国家生态安全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1-05阅读:

本篇文章2172字,读完约5分钟

蒙永山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青海处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前沿,担负着保护“中华水塔”、保护三江清水的重大责任。 如何充实公益诉讼检察功能,使民法典的“绿色大致”与生态环境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相结合,建设国家生态安全壁垒的绿色管理实践使青海检察机关深入思考、全行业探索实践、全过程贯彻执行

普法: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守护国家生态安全

一、深入理解民法典“绿色大体”的精神内涵,有绿色理念国家生态安全壁垒

民法典是第一编总则第九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必须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 与习大总书记对青海省事业提出的“稳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的深切委托高度一致,内涵相同。 与青海省委“再三生态保护优先,推进优质快速发展,创造高质量生活”战术核心一致,目标一致。 民法典1260条规定中,18条是与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绿色条款”,构成了互联网化、系统化的“绿色法网”,为青海检察机关聚焦生态报国战术,实行绿色大体,具有绿色理念,

普法: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守护国家生态安全

现在青海省以生态保护优先为核心,以绿色快速发展为路径,以扩大开放和补充短板为重点,国家公园示范省、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绿色有机农产品示范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省“1124”新时期青海省的快速 这对青海检察机关在“源视野”、“江源负责”全面贯彻民法“绿大体”,切实推进生态环境公益司法管理提出了新的高要求。

普法: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守护国家生态安全

我们重视“以颁布实施民法为动力,加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履行公共利益代表的职责使命”和“拿到理念,拿到实务”,深入研究民法的具体复印件,准确把握民法立法的原意, 自觉实践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科学自然观,通过贯彻实施民法构筑国家生态安全壁垒。 绿水青山是金山银山的迅速发展理念,通过贯彻实施民法服务保障青海省从经济小省向生态大省、生态强省的转变。 自觉落实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遍的民生福利宗旨精神,随着贯彻实施民法各族群众在生态文明建设中有越来越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的系统思想,必须通过贯彻民法向全省乃至全国提供山水林田湖草修复的经验。 要自觉实行以最严格的制度最严格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法治思维,通过贯彻实施民法为实现生态优先、绿色的快速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普法: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守护国家生态安全

二、深入理解民法典“绿色大体”的实践内涵,维护绿色背景构建国家生态安全壁垒

民法典分别为物权篇、合同篇和侵权责任篇三部分篇规定了《绿色条款》,这些条款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检察事业密切相关,青海检察机关对《饮用水源地保护、农牧区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废弃矿山环境管理》等生态环境保护

普法: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守护国家生态安全

要把贯彻落实民法放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推进西部大开发的国家战术中,放在正确发力、重复生态优先、推进绿色快速发展的国家意志中正确适用。 紧紧围绕青海省委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新时代形成推进西部大开发新格局的指导意见》的一些措施精神。 以“三江之源、生态壁垒、国家公园、资源能源”四张青海名片为促进生态环境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的必要答案,继续提高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行业公益诉讼案件的处理能力,综合协商、检察建议和诉讼提起等多元法律监督措施 促进环青海湖地区林地、草地、湿地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化的良性循环,保护柴达木地区的原生态地表地形,推动恢复沙区林草植被。 依法处理天然林资源保护、“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国家重要湿地保护和修复、水土保持等重要专业工程中的公益损害事件,民法《绿色大体》和《生态环境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

普法: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守护国家生态安全

三、深入理解民法典“绿色大体”的创新内涵,促进绿色治理构筑国家生态安全壁垒

民法典发行前,检察机关主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没有实体法依据,但青海检察机关办理的公益诉讼案件中,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行业的案件占2/3以上。

民法典的颁布,为丰富和扩大公益诉讼检察的“青海模式”增加了自信的动力和法律依据。 例如,根据民法典第1234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生态环境可以修复的情况下,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要求侵权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 这项规定应当确定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请求权主体,即国家规定的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组织,包括检察机关、环境保护社会组织、省级、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等。 这为检察机关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检察事业提供了实体法依据,为我们丰富地开展公益诉讼检察“青海模式”提供了法律支持。 该条还规定,侵权人未按时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必要的费用由侵权人承担。 该规定确定了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替代责任,紧密结合青海省对生态环境公益司法管理的特别要求,继续为采用异地补植绿、增殖放流等恢复性司法措施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提供了法治方案。 民法典第1235条违反国家规定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由国家规定的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组织确定向侵权人要求赔偿的五项损失和费用,这是我们在法治轨道内丰富地开展公益诉讼检察的“青海模式”,划定法治边界 另外,民法典第1232条的确定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侵权人有权要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这为我们加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行业对公益诉讼的惩罚性赔偿探索、处罚,痛改前非提供了法治支持,对加快生态环境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的现代化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标题:普法: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守护国家生态安全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pf/2021/0105/23142.html

最近更新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