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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行使公益诉权解决关系“六要”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1-0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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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勇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优势的突出体现也是检察机关新时期国家机关框架中的立足之本。 因此,基础检察院在行使公益诉讼权的实践中,必须始终记住和确保有助于整体维护和加强该宪法的定位。 具体来说,必须充分重视以下六对关系,正确解决。

普法:行使公益诉权解决关系“六要”

一、要解决好阶段的任务和衡定司法的关系。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需求和人民群众关注点的不断变化,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阶段性要点也随之转变,短期内迅速、多次转变。 检察公益诉讼具有法律监督属性,因此必须符合司法稳定性和可预测性的要求。 基层检察院首先谈政治,顾全大局,根据不同阶段的需要积极符合阶段性要点任务处理相关事件,另外要保持定性,对要点事件加强监督力度,善于应对新形势的需要,不要维持司法监督的稳定性

普法:行使公益诉权解决关系“六要”

二、要点必须解决监督与平等司法的关系。 地方检察院必须积极组织当地中心和要点事业开展公益诉讼活动。 基层检察领导规范自己的决定权,对不同行业、不同机构的不同案件平等行使监督权,不处理案件,不轻视、不欺负,公益诉讼通过暂时逃避跑利而“选择性司法”“。

普法:行使公益诉权解决关系“六要”

三、必须解决行政本位与司法定位的关系。 检察公益诉讼权在宏观层面上具有司法权、监督权的属性,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微观层面上具有一定的行政色彩,如调查或不调查行政部门是否有违法行为等。 司法权的行使要求保持低调、中立。 由于这个基础检察院必须掌握保守性和积极性的关系,行政机关的监督必须完全利用行政机关自身的本位特征,促使合格主体处理问题,最大限度地协助。 并且在推进公益诉讼中,防止低俗化、戏剧化,积极维持作为法律监督者的角色定位和司法荣誉。

普法:行使公益诉权解决关系“六要”

4必须解决诉讼风险与充分保护的关系。 在公益诉讼中,如何实现“最大限度地保护公共利益”的目标是检察公益诉讼的根本价值追求。 因此,检察机关在明确公益恢复性的需要时,尽量不使避难变得困难。 例如,在某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件中,损害赔偿额如何明确存在不同的标准和做法,已经在明确的范围内以最高限度或最低限度提出赔偿额请求直接影响检察机关的胜诉或败诉结果。 对此,检察机关不能以充分保护公共利益为自己的价值追求,为了增加胜诉和案件数量而无视诉讼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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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必须解决综合管理与检察监督的关系。 检察机关不是保护公益的唯一主体。 以依法不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为例,现在所在部门的主要领导、地方党委、纪委、政府、上级主管部门、人民代表大会政协、舆论及特定社会组织等各方面可以监督纠正。 对此,基层检察院必须适当融入许多共同监督的大结构,找到自己的位置,重视解决检察监督与综合管理的关系。 凡事先做,不能大规模管理。 另外,倾听六路八方,积极融入党委领导下的综合管理系统,发挥检察公益诉讼的独特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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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必须解决追责灵活性和刚性监督的关系。 在现状下,加强追责的认真性实际上是体现公益诉讼监督刚性的重要副本。 例如,行政公益诉讼结束后,能否进一步追究失业的渎职者的责任,是因为检察机关没有强制、终局的权力,追责的灵活性很大,诉讼程序的结束不是法律监督的结束,而是法律违反者的党纪、行政、刑事责任。 民事公益诉讼胜诉后,对判决的执行也进行到最后跟踪监督,督促违法者处罚,是实现公益诉讼具有刚性监督价值的重要体现。

普法:行使公益诉权解决关系“六要”

(作者是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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