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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体系化当为著作权法修订目标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1-0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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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著作权执法检查报告全面反映了中国著作权法实施中的突出问题。 这些问题的处理,是综合工程,看效果,不是一天的功劳。 笔者认为主要任务还是修改和完全著作权法。 著作权法的首要课题是修改千头万绪,确定修法目标。

普法:体系化当为著作权法修订目标

首先,必须充分认识著作权法的多与杂。 著作权法是知识产权法中最多和最复杂的法律。 在此期间,接近30个法律草案的版本相继出现,总更换很多。 这项法律经过11年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多次审议,直到1990年9月通过。 由此可见,立法是一项多么复杂困难的工作,著作权法尤其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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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应该客观地认知著作权法的现状。 目前,我国已经根据著作权法形成了相应的著作权法律法规等规范小组,包括《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新闻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广播电台广播 一点省市还制定了著作权方面的地作法规和政府规章。 另外,我国加入了《伯尔尼条约》、《世界版权条约》、《世界贸易组织关于贸易的知识产权协定》等8项国际著作权条约。

普法:体系化当为著作权法修订目标

再次,有必要把著作权法修改放在国家快速发展的大局上来考虑。 著作权法的修改主要面临两个突出的困难,一个是基于上述著作权法的论杂规范小组。 二是新技术和社会和法律的进步,特别是网络技术带来的一系列没空的新问题。 更重要的是,整个中国社会建立了超大型经济体,建立了快速的发展中国家,面临着从农业社会到工业社会,乃至后工业社会多重转型的漫长历史任务。 因此,应该将系统化确立为著作权法修改的合理目标。 修改法律是立法业的继续。 当前著作权法治规范组纷繁、法出多门,系统化程度低,实践矛盾冲突,是我国著作权法治整体程度不高的重要原因之一。 笔者认为,应综合国际、国内大势,技术、经济、社会和法律迅速发展,确立修改著作权法的目标——法律体系化。 系统化可以把著作权法治整合到有机系统中,克服法走出多门,吹社会和法律实践、执法和司法各号,唱各调乱象,实现著作权法“质量”的提高。 与其增加追续权、孤儿作品等个别制度,不如系统化著作权法的多种论杂规范,将其尽量整合到自成系统的文件中,外加民法总则、著作权法的国际条约。 这可能是最合理可行的修法目标。

普法:体系化当为著作权法修订目标

(作者:刘春田),10月26日《光明日报》15版《著作权法修订应着眼于提高“质量”。

标题:普法:体系化当为著作权法修订目标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pf/2021/0107/237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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