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未成年人保护须不使抽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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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载婷
据报道,最近最高人民法院调查了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组织儿童乞讨的定罪标准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了相关司法文件的执行、指导实例的发行等形式,相关法律规定正确有效地贯彻了
未成年人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是我国法律中重要的保护对象。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刑法修正案(6)》中组织了儿童乞讨罪,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和罚款”。 《刑法修正案(9)》规定猥亵儿童罪也被判刑,“从重处罚”等。
这些响亮的法律条款是打击儿童犯罪的重要武器,但遗憾的是,现实中“太抽象了”的规定也在某种程度上削弱了法律效力。 比如,组织孩子乞讨,为什么是“情节严重”呢? 缺乏科学确定的认定标准,这些罪名的“入罪阈值”和“晋升条件”,只是根据事件的经验进行权衡,也潜在着让不法分子逃离法网的可能性。
立法不是努力工作的。 最高法院作为最高司法机关,本着立法精神的司法解释,也有利于协助国家立法弥补阙,保证相关法律规定正确有效地贯彻。 最高法、最高检察院发行的“司法文件”“指导范式”等也对各级司法机关的实践活动起到规范的制约。 一跃成为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组织儿童乞讨的定罪标准、其他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法院的定罪刑也将更加合理公正。
未成年人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 对于持续发生的侵害儿童问题,必须给予更高的社会关注,从立法、执法、司法等全方位的联合发力,立即缝合疏导的法律网,未成年人可以更安全舒适地成长。
( 6月7日《光明日报》2版《使保护未成年人的法网更致密》,作者:刘婷)
标题:普法:未成年人保护须不使抽象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pf/2021/0107/238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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