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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主动投案就应彻底坦白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1-0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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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乐风

自愿投票是有组织地给违纪干部坦率地广泛的机会,应该重视把握。 但是现实中,有人自己投票埋伏和保存,试图掩饰合格。 例如,四川仁寿某乡民政经营主任亲自来县纪委监狱委员会证明问题,最初只承认贪婪低保证金10馀万元,之后只出了70万元。 在办事员的审查下,这个“笨蛋”干部最终说明了200余万元的涉案金额! 机关说很聪明。 自愿投票还没有自愿解释的结果只能按照规则根据纪律认真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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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看,这种人属于典型的“聪明反倒聪明错”。 选择自己投票,只不过是听到风声,心神不定的两种情况。 无论如何,自己一定有问题,组织上也一定有这样的线索。 急于做出决定,急于投票说是明智的选择,必须留下主动权。 但是,我想在投票过程中反复计算得失,画组织和日元,埋伏,给自己留下“实益”。 另外,也可以稍微占轻处分和轻处分的“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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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乎意料的是,天网恢复了也不会泄露。 特别是在大数据、云计算等科学技术手段日益成熟的今天,在当事人亲自投票之前,组织可能掌握了一些问题的线索和证据。 而且,自己说明的部分情况与其他线索进一步形成证据链。 在这些事件中,事务员通过向相关人员解释的“一卡通”顺藤接触甜瓜,找到了巨额的阻止资金。 当事人事后感叹“纸终究包不住火”的情况下,面对越来越优质的事件审查调查,任何形式的隐瞒、欺诈、干扰都是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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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分解,避重蹈复辙,假问题,有假线索虚摆,不仅运气和保存,对组织的忠诚,不诚实。 道理很简单,既然投票就要把一切说清楚,说实话,诚实交给组织审查、评价。 对监督执行者来说,一方面要依法处理案件,观察工作方法,积极协助投票人进行组织审查调查。 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典型例子的教育作用,自主说明,发出只要自主恢复损失就轻也能解决的信号,实行惩戒和教育,实现大范围的严格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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