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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救同事溺亡反被诬,法治社会容不得“农夫与蛇”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1-08阅读:

本篇文章1217字,读完约3分钟

法制网络评论家刘丹

“孩子不见了。 这是他做的最后一件好事。 让他讲道理是我成为母亲最后能为他做的事。 ”何东阳的母亲红着眼睛说。 两年前,何东阳为救落水同事马某献出了年轻的生命。 但是得救的同事马某说何东阳在玩水时意外淹死了。 精神受到巨大损害的何东阳父母把马某告上了法院。 法院审理后客观实施何东阳想全力保护马某的行为,对于溺水造成的损失,马某作为受益者依法对何东阳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因此,一审判决马某赔偿了何东阳父母共计22万余元,之后马某上诉。 日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马某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对这个现代社会的“反抗农家的蛇”倾听了很大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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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很多“陌生人给落水者带来勇气”的故事温暖了我们。 长江大学见义勇为大学生群体,江西芦溪不怕寒冷救落水儿的14岁少年,“希望用自己的生命救孩子”的癌症老人……即使不是被救的人,听到这些事情的人也很容易感动。 因此,马某这样不擅长感谢而强加责任的行为,与看到这些义勇的壮举形成了强烈的反差,深深地伤害了公共道德的良知。 当然,法律不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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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法律尊重事实,保护看义勇的行为,不让任何好人做好事,反而会受到“冤枉”。 因此,一审法院根据公安机关的笔录、相关证人的证词以及本案的其他相关证据认定何东阳在救助中被水流冲走不幸淹死,符合法律事实。 然后提出政府和机关是否以看义勇为头衔,不影响法院根据法律和事实公正审理。 法院的判决结果不仅拂去了何东阳父母的心灰意冷,还阐明了法律的公正,见义勇为保障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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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见义勇为引发的热点事件有时刺激公众神经,鼓励法律不断成为“亮剑”。 年3月15日通过的民法总则可以说是见义勇为的“护身法”。 民法总则草案一审、二审的相关规定对比性地应对了见义勇为者陷入困境时的权益保障问题。 年12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3审查增加了新的规定:实施紧急救助行为对被援助人造成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负民事责任。 年3月8日,民法总则草案4审查规定:因保护他人的民事权益而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侵权人、侵权人没有逃跑或者不能承担民事责任,受害者要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 何东阳父母在儿子溺水身亡后,不仅对救助同事合法,而且所得补偿也符合社会道义,是对正气的扶养和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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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看到义勇涌向舆论热议的风口浪尖,“帮不上忙”曾经成为人们的艰难选择。 近年来,无论是人性本善的用途,还是为了法律的激励和保护,人们都逐渐摆脱了“帮不了忙”的负面影响。 面对危险,人们想选择拯救更多的生命。 我们相信,什么样的生死关头的自私,不是考虑表彰和荣誉,而是考虑人性的纯粹和正义。 当然,我们相信“同伴被泼水拯救溺死而遭遇事故”只不过是案例。 看义勇行事,不仅要有感谢和温柔,也要有对法律的敬畏之心。 在法治社会,“忤逆农户的蛇”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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