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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老人出巨资为女友女儿购置新房 分手后请求返还获支持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1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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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报道(记者王鑫通讯员李静陈敏华) 60岁以上老人在恋爱同居期间先后出资数十万元为对方女儿买房。 两个人分手后,对方的女儿们好几次没有退款,老人还能还这笔钱吗? 最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查了这起不当利益纠纷案件,该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老人元恋爱对象女儿等被告返还4377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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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老人与当地女性建立了恋爱关系。 第二年,那个恋爱对象的女婿购买了住房贷款,首付20万元,银行贷款30万元。 根据共同生活的意愿,老人每年先后支付12万元、11万余元,年支付住房装饰费、家具家电费共计29万余元,并于当年10月与恋爱对象及其女婿一起入住涉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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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9月,老人因为需要资金,想在涉案住宅抵押贷款,协调矛盾激化,对方拒绝老人住在涉案住宅,然后老人和其对方解除了恋爱关系,离开了上述房子。 后来,老人因获得不当利益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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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审认为,老人出资购买、装修涉案房子是基于与对象的恋爱关系和长时间的共同居住、生活意愿,消费金额超过通常的人际关系间的赠与额而巨大。 另外老人没有赠与的意思,赠与被认定不符合常识,是因为对方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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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事件中,老人和对方在发生纠纷前享有一定时期的居住权,但事件没有损害房子的价值。 法院综合考虑,决定折旧房屋装修、家具家电等物品的价值,因为这部分总额估计为20万元,所以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老人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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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判决上诉,成都中院二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的说法■

承担这个案件的法官陈永珑说,一般来说不当利益是指没有合法理由而利益伤害对方的法律事实。 但是,不当得利也有特别的情况。 也就是说,受益者没有了受益的法律理由,受益者也获得了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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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事件中,上述老人出资的目的是维持与所在对象的恋爱关系,和相关人士住在一起。 以老人前恋爱对象的女儿等为受益者,其恩惠的原因是老人购买,为装修方案谈判家支付钱,获得方案谈判家的居住权。 但是,双方发生纠纷关系恶化后,对方拒绝老人参与房子,老人也因此失去了参与事件的房子的居住权,其权益受损。 这样,对方利益的原因就消失了,作为事件与房子相关的所有人,如果继续占有老年人支付的钱和利益,就会成为不正当的利益。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122条“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因此获得不当利益,损失的人有权返还不当利益”的规定,法院支持老人要求前恋爱对象的女儿等返还不当利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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