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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套路贷”的司法认定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1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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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涛李磊

黑扫斗争进入攻防阶段后,各地“借道”事件被移送法院进行审判。 对于这种新型犯罪,各界对罪与非罪、罪名适用等问题有不同的看法。 特别是辩护方对“按型贷款”的定性争论很激烈,公诉机关认为“按型贷款”有欺诈的嫌疑,辩护律师可能主张被告人的行为只是民间贷款。 本文希望分解“套利”的优势与民间贷款的区别,为“套利”案件的审判整理出更明确的语境。

政法:“套路贷”的司法认定

一、正确把握“按型贷”的行为特征

在司法实践中,各地的公诉机关经常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借道”的方法欺骗别人的财产,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辩护人有可能无罪辩护,辩称被告人的贷款和催收行为是民间的贷款行为,不满足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构成诈骗罪。

政法:“套路贷”的司法认定

关于诈骗罪有明确规定,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金额大的公私财产的行为。 因为这个审判机关可以详细审查证据,分析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特征和诈骗罪和民间贷款的异同。 在公开判决的“按型放贷”事件中,受害者由于各种理由需要钱,有可能向被告人或其管理的企业借款,被告人或其管理的企业要求受害者签订空白合同、“制造资金的清算流水”,这是企业的手续, 为了受害者非法占有越来越多的钱和不动产,受害者在需要钱的情况下陷入错误的认识,签订空白合同,实施用自己的银行卡协助“虚增银行流水”等行为,然后“恶意违反制造合同”,多次 被告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通过上述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达到非法占有受害者财物的目的,该行为符合刑法中关于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素,是用“套路”方法实施欺诈的行为,是民事纠纷中的民间借贷行为

政法:“套路贷”的司法认定

二、严格掌握罪与非罪的界限

黑清是伟大的政治斗争,各级审判机关要提高政治地位,严惩各类黑恶势力。 但是,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各种黑恶势力犯罪,审判机关应该严格关闭证据,正确把握“借道”的行为特征,不要偏颇,不要浪费。

政法:“套路贷”的司法认定

一个是关于经纪人的罪和非罪。 在“套利贷款”犯罪中,除了出借的被告人之外,还有介绍出借的人,有可能被公诉机构起诉与“套利贷款”犯罪有关。 对此,审判机关必须严格审查证据,掌握罪与非罪的界限。 提出证据,说明该中介人借给被告人,或者其他被告人、证人也否定与该中介人欺诈的共同犯罪意图,或者受害者陈述该中介人介绍借款业务、给予中介费的,该中介人与其他被告人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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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关于企业普通员工的罪与非罪。 在罪犯管理的企业中,有些员工可能声称对企业领导的犯罪行为一无所知的犯罪者作为企业高管,利用员工的银行账户进行了虚增,但根据高管的供述和银行转账记录,这笔钱在员工账户中 因为不能说明员工对高级管理层借款的真正目的和欺诈途径有确定的认识,所以不能认为普通员工和高级管理层有欺诈的共同故意,不应该因欺诈罪被定罪。

政法:“套路贷”的司法认定

(作者单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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