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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叶妍张中祥
原标题:网络平台反垄断监管道在哪里?
针对平台新经济、新业态快速发展过程中的垄断行为多且混合的趋势,中国网络平台反垄断监督管理机构的设计和执法实践依然存在制度障碍,制度体系必须更加完整。
国务院办公厅《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快速发展指导意见》的发表为网络平台经济监督管理指明了方向,有利于形成促进网络平台公平竞争的动态机制,在此基础上
国务院办公厅的《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近日发表,与以前市场监督管理模式中传达的网络平台经济监督管理机制区别开来,引起了强烈关注。 随着全球化趋势和科学技术的飞跃进步,网络平台的全球覆盖率不断提高,中国网络平台的经济在20年间迅速增长,在一些行业已经超过了发达国家的水平。 网络平台经济的迅速发展给市场带来越来越多的机遇,为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新的动能,也不要引起非常激烈的竞争和垄断。 因此,促进网络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和快速发展的现实意义重大。
网络平台反垄断监督。
和以前传来的平台不一样
网络平台是以网络为基础或网络上的网站为媒体为客户提供新闻和便利服务的商业平台,与无国界性、无限扩展性以前传达的平台相比,网络 具有低交易价格的显着特征,更多的市场主体通过网络平台扩大商业活动,网络交易量逐年增加,违法行为也大量出现,这对反垄断的定义和监督执法提出了不少挑战
网络平台反垄断监督管理的要点是与平台相关的各种新闻和知识产权滥用排除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交易和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等。 网络平台具有与以前传达的平台不同的“双边市场”特征,在这种情况下不考虑网络广告市场、通信服务市场和安全软件市场的“三个市场”的供求双方的游戏和市场竞争状况 具体的定义取决于诉讼代替分解法、供给代替分解法、收益模式试验法、销售方法试验法、产品性能试验法等做法。
网络平台反垄断管理制度体系
等待完全。
针对平台新经济、新业态快速发展过程中的垄断行为多而混合的趋势,《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作为基础法律提供了基本标准,《电子商务法》提供了细分的行业执法和判定依据。
但是,中国网络平台反垄断监督管理机构的设计和执法实践依然存在以下制度障碍,制度体系必须更完善。
一是相关市场的定义应该改善。 中国反垄断执法和法院判决过程中主流使用的替代分解法在网络平台双边市场的价格结构下不适用,网络的免费性和客户的粘性削弱了产品间的替代性,基于价格理论的测度标准无法发挥效果
二是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不足。 网络平台的进入壁垒高,基于平台集中效应的网络巨头对市场有强大的支配力,而且支配能力容易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约,现在不能灵活应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 监督机关在执法实践中过于关注相关市场的定义,对行为认定等重要环节重视不足。
三是法律责任制度必须完善。 反垄断监督诉讼规则,特别是证据规则体系必须更完整。 现在,“谁主张,谁提出证据”的大致上下,原告的经营者或顾客是弱势群体,举证困难,经常失去公共许可。 相比之下,发达国家通常由反垄断执法机构判定相关平台是否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被认为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的平台本身提出证据,相反其行为不构成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
来自英美日德发达国家的经验
英美日德等国在网络平台反垄断监督的法律制定、监督执行方面比较完整。
英美法系的执法过程重视保护创新,市场份额不是反垄断审查的唯一要素,相关市场定义了网络广告、网络零售和网络社会交流等三个市场,是当前大规模网络平台的主要业务行业
作为垄断行为审查的一环,日本超越了相关市场的定义和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步骤,禁止滥用直接相对的特征地位条款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法律收费制度、允许制度等法律责任制度的设计也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德国用结构主义理论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结合特定情况评价,如果行为的正面效应大于限制竞争的负面效应,则不视为违法。
因此,应该把评价某一业务是否为网络平台所特有作为规定平台垄断行为的第一步。 必须把“双边市场”理论融合到监管分解中,综合考虑市场势力、准入壁垒、掠夺性定价等因素,设计适用于网络平台双边市场的监管政策和应用路径。 要考虑网络平台市场份额的维持能力、是否存在潜在的竞争对手、是否存在比较有效的竞争等因素,来衡量平台公司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尽量不要过度的监管限制竞争和迅速的发展,要在维持公平的竞争市场秩序的基础上,致力于实现对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的保护。
“十四五”网络平台的经济监督
改革提案
推进网络平台经济监督管理创新和体制机制改革是建立网络产业新生态、促进平台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和快速发展、构建优质“网络+”快速发展环境的现实要求 《意见》的发表为网络平台的经济监督管理指明了方向,有利于形成促进网络平台公平竞争的动态机制,以此为基础更新“十四五”时期网络平台的经济监督管理改革
一是考虑多因素,科学地定义网络平台相关市场。
在使用网络免费战略、存在网络正负外部性的网络平台中,以平台的收益模型和定价机制为基准,基于实际交易收款方法和主体之间的交叉网络效应在相关地区的定义中 在具体操作方面,如果遇到相关市场的定义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并且知道损害非常严重的情况,请跳过相关市场的定义这一步骤
二是认定反复合理性大体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最大限度地考虑网络平台的行动结果,比较该行动的消极效果和积极效果的程度,做出最终的判断。 顾客对这个平台的依赖性、平台的核心竞争力以及重要的技术保有量必须深入挖掘对市场支配地位的影响,网络平台的进入壁垒很高,新加入者在短时间内很难吸引很多顾客 对于早期获得的或已经形成了比较迅速发展势头的网络平台,主管部门必须包容谨慎地大体监督,最大限度地保护创新,促进公平竞争。 对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获得非法利益的网络平台坚决严惩或取缔。
三是改善以前传达的举证标准,完善法律责任制度体系。
标记国际通行规则,合理规定举证责任,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市场主体是否符合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标准,被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主体自己举证,其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范围 然后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公益团体代表侵权人提起诉讼,引进反垄断惩罚性赔偿制度,增强民事损害责任,鼓励侵权人积极起诉,最大限度地维持合法权益。
四是推进网络平台监督管理的价值目标多样性.。
网络平台的监督管理应优先关注经济效益和网络效益,也应关注社会效益。 考虑到网络平台市场竞争的新特质,欧美等反垄断执法机构已经转向优先保护原有顾客权益、保持市场效率和竞争,促进技术进步,提高保护自主创新的支持力。 目前,中国重视创新驱动的快速发展战术,提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的重大方针,在促进科技进步和公司自主创新的大体上,“十四五”网络平台的快速发展和监督管理改革是新生中小企业、
第五,推动网络平台与监管平台的互联。
依靠国家“网络+监管”系统,积极探索“网络+创业创新”、“网络+服务业”、“网络+生产”等模式,平台监管过程中的数据共享、监管平台 创新实践了“网络网”、“协同网络”的事业理念,真正构建了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适应网络行业特征的数字化、一体化监管结构。
(作者李叶妍是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助理研究员,张中祥是天津大学马寅经济学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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