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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4-02阅读:

本篇文章1112字,读完约3分钟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审查。 有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情况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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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不披露某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重要消息,挪用资金重新审查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复审决定书

( )最高法刑申271号

原审被告区某、姜某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消息,挪用资金,张某违规披露原审被告,不披露重要消息,挪用资金,原审被告严某、晏某、刘某违规披露 佛刑二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犯了某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款人民币660万元,宣布重要报道罪,不发表。 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罚款人民币20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 被告人姜某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判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宣布重要新闻罪,不发表,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判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张某犯违规宣布,认定不发表重要报道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罚款人民币2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6个月,缓刑3年,罚款人民币2万元。 被告人刘某虚报注册资本罪,认定判处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罚款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严格的某犯违规披露,认定不披露重要新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罚款人民币两万元。 被告人张某虚报注册资本罪,认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罚款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晏某犯违反宣布,认定不宣布重要新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罚款人民币两万元。 刘某被告违反宣布,认定不发表重要报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判决后,区某、姜某、刘某、张某、严某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5日在( 2008 )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01号刑事裁定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一个刑期期满释放后,向本院提起诉讼。 年12月10日,本院将某申诉提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解决。 年1月1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区某索赔进行了立案审查。 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区某索赔时,区某继续向本院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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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被告区某某提出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三)款规定的再审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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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本院提起诉讼。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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