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破产法》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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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法人无法清算到期债务,同时资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或者明显不足,则按照本法的规定整理债务。
公司法人有前款规定或者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改性。
巴特勒(上海)有限企业、绿色科尔(珠海)工业园区实业迅速发展有限企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利润纠纷民事裁书。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决书
( )粤04破申8号
申请人:巴特勒(上海)有限企业,居住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区宝胜路。
法定代表人:黄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某,该企业员工。
被申请人:绿色科尔(珠海)工业园区实业迅速发展了有限企业。 居住地: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琴石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顾某,董事长。
移送单位: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年2月15日,我院编制了( 2007 )珠中执行字第577号执行决定书,被执行人绿色科尔(珠海)工业园区的快速发展有限企业(以下简称绿色科尔企业)无法清算到期债务,同时资产将全部债务 本院受理起草后,于去年3月27日退回了给绿色呼叫企业的送达通知书,之后本院公告送达了相关资料。 绿色科尔企业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本院明确了一、绿色科尔企业的注册情况。
2003年9月24日,绿色科尔企业在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2998万美元,企业股东是绿色科尔热技术控股有限企业和广东绿色科尔公司的快速发展有限企业。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企业(中外合资)
二、绿色科尔企业的债务状况
根据本院执行局移送的债务人名单,绿色科尔企业的债务主要如下。
1、根据本院( 2006 )珠中法民二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格林科尔企业欠广东省五华县第一建筑施工企业珠海分企业1203361.28元利息,执行1203361.28元。
2、根据本院( 2005 )珠中法民二初字第83号民事调解书。 根据上述民事调整书,绿色科尔企业应支付珠海市建安集团企业建设工程价款的本金人民币9280000元,执行本金9280000元。
3、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7 )粤高法立民终字第159号民事裁决书。 绿色科尔企业应支付巴特勒(上海)有限企业工程款本金人民币6390000元和利息80000元,共计6470000元。
4、珠海市金湾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珠金劳动仲裁字[2007]第103号仲裁调整书规定,绿色科尔企业对霍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延迟工资为30000元,已执行10000元。
5、珠海市金湾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珠金劳动仲裁字[2006]第142号仲裁调整书规定,格林科尔企业对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延迟工资为24000元,执行8000元。
6、珠海市金湾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珠金劳仲裁字[2006]第142号仲裁调整书规定,格林科尔企业对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拖欠工资510000元,执行160000元。
7、珠海市金湾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珠金劳仲裁字[2007]第103号仲裁调整书规定,绿色科尔企业应支付邢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延迟工资30000元,已执行10000元。
8、珠海市金湾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珠金劳动仲裁字[2007]第103号仲裁调整书规定,格林科尔企业对赵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延迟工资为120000元,已执行40000元。
9、珠海市金湾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珠金劳动仲裁字[2006]第160号仲裁调整书、绿色科尔企业应支付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延迟工资24000元,执行8000元。
10、珠海市金湾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珠金劳动仲裁字[2006]第160号仲裁调整书、格林科尔企业应支付程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延迟工资24000元,执行8000元。
11、珠海市金湾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珠金劳仲裁字[2006]第142号仲裁调解书、珠金劳仲裁字( 2008 )第54号仲裁调解书、珠金劳仲裁字( 2009 )第147号仲裁调解书
12、珠海市金湾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珠金劳动仲裁字[2006]第142号仲裁调整书、格林科尔企业应支付王某的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金及拖欠工资24000元,执行8000元。
13、珠海市金湾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珠金劳仲裁字[2006]第142号仲裁调解书、珠金劳仲裁字( 2008 )第54号仲裁调解书、珠金劳仲裁字( 2009 )第147号仲裁调解书
14、珠海市金湾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珠金劳仲裁字[2006]第142号仲裁调整书、格林科尔企业应支付杨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拖欠工资30000元,已执行20000元。
15、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2007 )金民二初字第272号民事调解书规定,绿色科尔企业应支付兰州市城市建设设计院珠海分院设计费430696元。
根据 16、珠海市金湾区地方税务局税字( 2008 )第04070680385号期限修改通知书,绿色科尔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686445.79元,实行土地使用税和滞纳金1430474.62元。
17、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编制的( 2005 )粤高法民二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规定,格林柯企业对格林柯购买中心(深圳)有限企业向中国农业银行深圳罗湖分行197735202.66元和利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18、买方珠海银通能源有限企业申请返还拍卖标的未申报费用: (1)拍卖不动产的安全检查费813456元(2)拍卖不动产的图形费为498088元。 (三)防雷设施齐全和检查费共计163000元。 (4)拍卖期间目标物门窗被盗损失471858元,我院支付了1326544元。
19、本院其他支付:①2009年12月31日为珠海市建安集团企业支付工程款的税金分为珠海市金湾区地方税务局三炉分局人民币534394元。 ②2009年12月31日为巴特勒(上海)有限企业支付工程款的税金分为珠海市金湾区地方税务局三病灶分局人民币208417.5元。 ③2010年1月31日支付拍卖不动产应支付的用户税分为珠海市金湾区地方税务局红旗分局人民币2751468.5元。 ④2011年7月31日支付珠海中正土地不动产和资产判断企业判断费人民币13万元,珠海市诚信达不动产和资产判断企业判断费人民币12万元。 ⑥2011年7月31日支付珠海市振德拍卖有限企业人民币113333元。 ⑦2009年9月30日支付珠海市振德拍卖有限企业人民币835969元。
三、绿色科尔企业的财产状况
绿色科尔企业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院提交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或资产判断报告等证据,因此无法调查绿色科尔企业目前的所有资产状况。 根据本院执行局提交的证据,本院执行金账户仍为余拍卖金人民币7863288.10元,未发现绿色科尔企业的其他财产。
我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3条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由被执行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等级管辖中,为了适应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的要求,合理分配审判任务,实行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大体,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制度的规定,我院对本院执行局移送绿色科尔企业破产清算案件具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条规定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1)被执行人为公司法人(2)关于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任何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打破执行案件 (三)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同时资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或者明显不足。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的规定中,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相关证据。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首先,巴特勒(上海)有限企业对绿色呼叫企业享受的工程价款债权本金利息共计6470000元,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7 )粤高法立民终字第159号民事裁定确认,履行期限届满强制执行也得不到偿还 其次,从现在明显的事实来看,绿色科尔企业债务很多,很多已经进入执行程序,没有完全偿还,余款显然不足以偿还债务。 本院向绿色科尔公告发送相关资料对本院进行听证时,绿色科尔企业没有对是否有破产原因提出异议,不存在无法清算到期债务、资金不赔偿债务或明显偿还能力不足等情况。
以上,本案的证据足以认定绿色呼叫企业具有破产原因,本案申请人的申请事实和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破产法》第2条第1款、第7条第2款、第10条第1款、第1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巴特勒(上海)有限企业格林科尔(珠海)工业园区实业快速发展有限企业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指定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为绿色呼叫(珠海)工业园区实业快速发展有限企业管理者。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朱学辉
陪审员陈永成
陪审员邓飞熊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日
书记官杨宇
蓬佩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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