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内蒙古额尔古纳法院就社区矫正从业提三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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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处罚的执行方法,包括处罚的惩罚性和恢复性的双重价值。 这不仅可以处理现阶段监狱的拥挤状况,还可以增进犯罪者与社会的联系,防止监禁对犯罪者的心理和行为产生负面影响,最终比较有效地回归社会。
参与社区矫正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功能的重要副本,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在实务中发现社区矫正工作还存在一个问题:一是社区矫正团队专业化程度 许多基层社区矫正部门的员工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知识了解不多,特别是对刑法中的相关知识了解不多,影响了社区矫正事业的顺利开展。 二是社区矫正的批准度很低。 我国社区矫正事业从2009年开始推进,推进时间短,因此在基层偏远地区很多人对社区矫正的思想认识有错误,对这种新处罚的承认度还不高。 三是社区矫正事业的趋势是形式性的。 社区矫正事业的重要一环是对社区囚犯的心理矫正,但现在的社区矫正事业经常在领取人员后建立文件,定期组织劳动、法律知识学习等方法,忽视对社区囚犯的心理指导,重新犯罪
对此,额尔古纳市法院建议,一是建立专业社区矫正工作队,在人员配置、经费方面给予保障,加强员工培训,切实加强社区矫正合作工作的保障力度。 法院定期参加矫正活动,及时理解和掌握非监狱囚犯的现实。 二是加强推进教育,扩大社区矫正的影响很大。 以报纸专栏、小区普及栏、电视广播、知识讲座、资料手册编纂、微信微博等多种形式普及,在以前流传的观念中只有监狱改造了犯罪思想,得到了大众对社区矫正事业的理解和支持。 三是加强对社区矫正者的心理矫正。 聘请精通法律、心理学等专业的人才,参加社区矫正事业,根据各社区囚犯的状况、心理,制定个性化指导方案,自我调节精神状态,克服心理障碍,重建健康心理,自我认知和社会责任感 (段金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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