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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婚姻登记档案与变更婚姻关系的裁判保持一致的路径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1阅读:

本篇文章1140字,读完约3分钟

张振华

公民婚姻状况是公民个体的重要新闻,对户籍管理、社会管理也有重要作用。 在民事诉讼中,婚姻登记文件经常被采用为重要证据。 婚姻状况的变更,除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取消的情况外,其他形式的变更,如宣布婚姻无效、判决离婚、调解离婚,必须由人民法院制作文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网上发表审判文件的规定》,离婚诉讼的判决书、调停书都不属于文件网的范畴。 所以离婚双方如果不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除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外,其他主体和机构实际上无法得到公民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消息,即公民的实际婚姻状况和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状况有时不一致,由此很多 人民法院在审理婚姻纠纷中,每个人都可以发挥司法功能,弥补这个制度的缺陷。

普法:婚姻登记档案与变更婚姻关系的裁判保持一致的路径

一是促使离婚诉讼当事人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报。 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书、调停书与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离婚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大部分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收到人民法院的离婚审判文件后,不向婚姻登记机关申报变更或者只在再婚或者再婚时申报。 经过法院的判决或调解离婚后,为了督促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申报婚姻变化情况,人民法院在离婚案件的审判中向当事人解释此事,离婚判决生效或收到离婚调停书后,向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状况变更的申报 因为离婚诉讼的至少一方有很强的离婚意愿,所以这个自主申报模式有相当大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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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人民法院向婚姻登记机关发送审判文件的复印件。 关于人民法院向婚姻登记机关发送审判文件的复印件,《婚姻登记条例》第16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布婚姻无效或取消婚姻的判决书复印件后,不要把该判决书的复印件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文件。 但是,离婚判决书和调停书没有相关规定。 离婚判决书和离婚调解书与离婚登记具有同等效力,但如前所述,当事人不自愿申报,法院不送达的,婚姻登记机关不能知道相关情况,不能作相应的变更。 实行这一文书送达制度需要法院和对应的婚姻登记机构建立良好的信息表达机制和对接机制。 需要证明的是,有些法院已经探索和执行了这种模式,在条件成熟之前,可以将相关内容写入家务审判改革的相关司法解释或婚姻法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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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人民法院报道化持续发展的展望。 随着人民法院的新闻化进程,一些法院的案件管理系统已经实现了与公安机关、不动产登记机关、金融机关等部门的新闻共享、功能互通。 基于这些新闻化的功能的相互运用在提高文件的送达、财产查询、强制执行效率方面起着很大的作用。 人民法院的新闻化正在持续进行,对于离婚诉讼,人民法院的事件管理系统可以与婚姻登记机关的新闻系统进行一定程度的功能共享、新闻相互运用,人民法院制作的婚姻状况变更审判文件生效后,对相关情况进行事件管理

普法:婚姻登记档案与变更婚姻关系的裁判保持一致的路径

(作者单位:重庆市沙坪水库区人民法院)

标题:普法:婚姻登记档案与变更婚姻关系的裁判保持一致的路径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pf/2020/1221/178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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