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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民事欺诈和刑事欺诈的界分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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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兴良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在年第五期《法治现代化研究》《民事欺诈与刑事欺诈边界》的文章中指出,民事欺诈是民事非法的,刑事欺诈是刑事犯罪,两者之间有重大区别。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两者容易混淆。 民事欺诈和刑事欺诈都以欺诈为行为特征,民事欺诈可以分为违反民事和侵犯民事的欺诈。 与此相对应,刑事欺诈可以分为虚假申报的欺诈犯罪和非法占有的刑事欺诈。 关于民事欺诈和刑事欺诈的区别,必须从欺诈复印、欺诈程度和非法占有目的三个方面划分边界,为正确认定刑事欺诈犯罪提供刑法教义学依据。 欺诈不仅是民法问题,也是刑法问题。 日本著名民法学家妻子荣说:“通常欺诈在民刑两法上有效果。 刑法努力惩罚实施欺诈者,消除社会危害,民法谋求保护欺诈受害者的正当利益。 另外,民法为此目的,提出了两种手段,一是将欺诈作为侵权行为,承认受害者赔偿损失的请求,二是受害者取消欺诈的意思表示,解除约束。 但是,这种刑法的处罚和民法的损害赔偿和取消这三种效果各有目的,所以要件不同。 ”。 刑法中的欺诈是在民法中的欺诈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刑法中诈骗罪的理解必须以民法中的欺诈为背景进行考察。

标题:普法:民事欺诈和刑事欺诈的界分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pf/2020/1221/178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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