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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暖气温度不达标怎么承担举证责任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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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成艳

年11月初,马先生一家在暖气考试前搬了家。 同年11月10日,热机在一周前通知业主后,按照操作规范进行供暖试验,马先生的室内阀门漏水,木地板、踢线等破损。 马先生和热机在金品损失赔偿和取暖费问题上发生了争执。 年5月,热企业起诉马先生,命令支付从年到年的4个供暖季节的供暖费、违约金。 共计13203.4元。 马先生声称一是没有与热企业签订供暖合同。 二是室内温度达不到标准,提供了自我测试的温度记录。 三是室内阀门漏水造成的物理损害。 四是年取暖费超过了诉讼时效。 年9月,法院判决马先生支付取暖费和违约金13203.4元。

普法:暖气温度不达标怎么承担举证责任

另外,到了供暖季节,如果供暖温度达不到,或者供暖漏水造成损失,客户应该承担举证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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