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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微信欲扫除扫码支付专利隐患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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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携带现金和银行卡,通过扫描二维码就可以进行网上交易,这种技术引起了文芳阁明专利侵权纠纷。

最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北京微卡时代新闻技术有限企业(以下称为微卡企业)和卓越新闻技术(以下称为卓越企业)进行了财付通支付科学技术有限企业(以下称为财付通企业)、腾讯科学技术。 微信扫码支付服务认定不在两原告主张的专利权保护范围内,不侵犯“收集和分解多场二维码的系统和做法”的发明专利权(以下称为涉案专利),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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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此案的一审判决,业内人士分解,二维码产业的迅速发展产生了新产业、新模式和新产业态,为了促进二维码技术的迅速发展和未来可能发生的侵权风险,作业人员在技术层面加强创新 另外,在专利申请文件的制作上也下了很多功夫,重视妙招,提高申请文件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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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侵犯专利

涉案专利申请日为2006年12月25日,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7月20日(专利编号: zl200610168072.2 ),专利权为两原告。 该专利要求保护收集和分解多场二维码的系统,并实现如何收集和分解多场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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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0月,两原告以涉案专利被侵犯为由,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了财付通企业、腾讯企业及凡客诚品。 根据两原告的起诉,这是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可以分为六个步骤:收集多个字段的二维码。 根据解码多场二维码的第一场和识别第二场的分解是否一致第二场是否被收集、保存,分别给出第一结果和第二结果。 简单来说,是“收集-解码-识别-是否一致-是否收集-得出相应的结果”的六个步骤。 根据比较,两原告认为腾讯企业实施了权利要求14的步骤1至4,财通企业实施了步骤5、6,其中步骤1至4是同样的侵权,步骤5、6是同等的侵权。 凡客企业在其经营网站采用的微信扫码支付服务必须被配置为提供多字段二维码,支持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两原告要求法院停止三被告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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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企业和财付通企业共同,首先,微信支付作为支付渠道,二维码是单一字段,涉案专利是“多字段二维码”,二维码包括特定的商户新闻,微信支付的运营模式 其次,微信扫码的支付采用了完全不同的技术手段,实现了完全不同的功能和效果,没有构成同等的侵权。 另外,二维码的收集、解码、识别都是现有技术,用专利人为分割字段不能说是对方的独特保护范围。 最后,涉案微信扫描码服务没有采用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没有进入涉案权利要求书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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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客诚品声称不参与涉案专利的采用者,也不参与微信扫码支付服务。 年7月22日,凡客诚品和财付通企业签署了《微信聊天支付服务协议》,微信扫码二维码支付的实际录用者是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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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驳回起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承认,在此案中双方都同意微信扫描码支付包含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的步骤2“解码二维码”的技术特征,因此此案的争论焦点是微信扫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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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首先,微信扫码的支付不具有与步骤5、6中的“采集”同等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4的步骤1、2和步骤5、6都限定了“采集”特征,大致相同的用途 微信扫码的支付不是评估是否获得了第二个字段的步骤。 如果移动终端客户在扫描二维码的基础上,使用另外输入密码等支付方法进行实际支付,订单的状态会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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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微信扫描码的支付没有与步骤6中的“累积”同等的技术特征。 禁止反感是大体上适用于同等权利侵害的限制之一,目的是禁止专利权人的“两头利益”损害公众利益。 相关专利权人在无效发表请求案件的口头审理中确认了指出要改变状态的技术方案不属于相关专利的“保存第二字段”副本。 因此,两原告在侵权诉讼中不支持进行“保存第二字段”和“修改预付交易单的支付状态”的同等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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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北京的知识产权作出一审判决,微信扫码的支付不具有涉案专利步骤4、5、6的技术特征,不包括权利要求14的所有技术特征,微信扫码的支付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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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后,记者就是否上诉等相关事项多次联系原告,均表示不接受采访。

加强全面布局。

近年来,二维码产业发展迅速,产生了新产业、新模式和新行业,二维码逐渐成为移动互联产业的流量入口和交互媒体。 预计业界围绕二维码技术的竞争将加剧。 为了推进二维码技术的长期快速发展,业内人士必须分解,相关人员不仅要在技术层面加强创新,还要加强例如二维码编码技术、分析技术创新和新模式下的技术应用。 另外,专利权人必须提高专利申请文件的制作质量,不能随便扩大保护范围的解释。 否则将不利于整个区域的迅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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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孔繁文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微信扫码的支付与涉案专利的步骤4、5、6三个步骤有区别。 以步骤5为例,干涉案专利是为了保证第2字段仅在初次取得时有效,再取得无效。 例如,如果移动终端在扫描优惠券时第一次取得该优惠券,则是有效的,如果取得过优惠券新闻,则是无效的。 如果移动终端客户在扫描二维码的基础上,用另外输入密码等支付方法实际支付,而不是评价是否取得了微信扫码的支付,订单的状态就会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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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繁文说,这件事给相关工作者带来的启示意义不容忽视。 首先,公司在专利侵权诉讼中选择专利时必须慎重,选择具有可比性且稳定性高的专利,至少要保证被指控侵权的做法或产品进入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 其次,制定专利侵权诉讼的整体布局,重视专利无效宣言要求过程中专利的评级和意见陈述。 一审法院在判断微信扫码支付不具有与涉案专利步骤6同等的技术特征的情况下,禁止反感大体上是禁止反感大致适用于同等权利侵害的限制,禁止专利权人的“两头利益”,损害公众利益 因此,专利权无效宣言请求程序中必须慎重对待专利的评级和意见的陈述,否则会给专利侵害诉讼带来限制性的结果。 最后,必须重视专利文件制作的妙招,提高专利申请文件的制作质量。 这个方案涉及同一个术语的解释,从专利的制作的观点来看,同一个专利在描述同一个技术特征时需要尽可能使用同一个术语,对不同的技术特征使用不同的术语。 (本报记者姜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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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普法:微信欲扫除扫码支付专利隐患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pf/2020/1222/180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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