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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收工牌费是一种典型的侵权行为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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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卡不是企业应该提供给员工的办公用品吗? 为什么一天要收两块钱的录用费呢? ”。 吴先生今年7月加入了四川省成都王府井百货公司的一个专柜。 根据王府井百货商店的规定,新员工为了参加审查需要实习一个月以上。 在实习期间需要办理临时工卡。 企业每天收2元临时工卡的录用费。 吴先生不理解这个。

普法:收工牌费是一种典型的侵权行为

工牌,也就是就业牌,是使用者发行的,具有相关就业编号和佩戴者新闻的卡。 工牌代表了使用者的形象,有助于提高劳动者的归属感,有助于使用者区分员工,加强规范管理,也有助于相关合作伙伴、服务对象对员工的监督。 工牌是劳动用品,无论是基于工牌的性质和用途,还是基于人力管理规则,发行工牌都是使用者的义务,工牌的价格必须由使用者承担。 成都王府井百货公司向处于实习期的新员工每人支付200元押金,每天支付工牌录用费,转嫁我方责任,加重劳动者负担,侵犯劳动者权益。

普法:收工牌费是一种典型的侵权行为

吴先生等工人对卡的录用费感到困惑,持异议,显然不愿意支付卡的录用费。 《劳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变更,必须服从平等自主协商一致的大体,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也有同样的规定。 公司单方面制定工作管理规范或劳动合同,无视劳动者的真正意愿,强烈收取劳动者的押金、录用费,违背平等自主性、协商一致。

普法:收工牌费是一种典型的侵权行为

费用保护行业有比较风格合同的限制规则。 如果风格合同减轻或免除经营者的责任,加重顾客的责任,对顾客不公平、不合理,则风格合同无效。 在劳动保护行业,没有专业的样式合同法则,但也有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劳动合同无效制度。 《劳动法》第十八条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 “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领取财物”是确定禁止《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行为,该法第84条与上述行为相比规定了使用者的赔偿责任和劳动行政部门命令期限的返还和处罚责任。 公司要求员工缴纳工牌押金和录用费,并触及了法律禁止的“要求工人提供保证或以其他名义要求工人领取财产的行为”的法律基础。 如果公司的管理制度或劳动合同包含“工牌押金、缴纳录用费”复印件,则此复印件的一部分无效。

普法:收工牌费是一种典型的侵权行为

领取卡费是典型的侵权行为。 使用者要认识到其违法性、侵权性,增强法律意识、自律意识,比较存在的乱收押金、乱收金问题积极整改。 这个调整相关制度的调整相关制度进行这个退款。 没有问题的公司也应该告诫,避免胡乱伸手,维护工人权益的基础。 工人无序收钱的,应当积极反映给工会、劳动监察部门,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仲裁、诉讼,依法与用人单位进行维权游戏。 劳动监察部门需要畅通投诉渠道,加强检查,结合有关线索,通过行政协议、行政指导、立案检查、发放样品警告等方法纠正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规范雇佣管理。 仲裁部门、法院也应该遵守最后的维权防线,旗帜鲜明地支持工人收取工牌费等乱收现象的维权行为,为工人创造良好的维权法治环境,使工人感到越来越多的维权公平和正义。 (李英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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