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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盗窃案销赃数额高于鉴定数额怎样定案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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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钇周鹏辉

事件:年7月,王某、周某来到重庆市南岸区某小区,打开携带的开锁工具——家门,入户偷了现金2000余元、三条金项链、三条金链等财产。 后王某偷的首饰花了2.3万元被偷。 受害者提供的发票、收款发票等证书不能全面反映相应配件的型号、重量、含金量等消息,因此价格认证部门只认定其中的铂项链和千足金链之一,总价值为人民币10146元。 对于剩下的珠宝,搜查机构也无法根据现有证书检查越来越多的比较有效的消息,因此最终没有鉴定依据,价格认证部门无法进行正确的评价。

普法:盗窃案销赃数额高于鉴定数额怎样定案

那么,赃物的出售额比鉴定额高,怎样才能明确有罪的量刑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盗财产有比较有效的价格说明的,根据比较有效的价格说明认定。 没有比较有效的价格说明或者根据价格说明认定盗窃金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评价机构进行评价。 本案中提到了金宝饰品的价格认定,黄金市场受到各种外部因素的影响,不断变化。 很明显,将受害者提供的发票上显示的附件价格简单地相加是不科学的,需要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价格认定。 根据现行司法解释,本案也只能以价格认证部门鉴定的金额为基准被定罪。 对此,我认为犯罪时应该以鉴定额为基准认定,量刑时请参考盗窃额。 首先,根据法律的规定,定罪时必须基于鉴定额。 但是,利用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从适当沉重的情节综合考察被盗金额也有现实的可能性。 只有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处罚,才能实现实质性的正义。 在本案中,嫌疑犯和收赃物的人证明每人平均2万余元,因此证据之间可以相互证明,符合证据的采信规则,认定这个赃物的金额成立。 由此,以鉴定额入罪,量刑时参考盗窃金额,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处罚,结合罪责处罚大体上可以为正确处罚犯罪,实现实质性正义提供参考。 其次,为了避免受害者参与信访,建立司法权威是有效的。 在本案中,如果只以鉴定额1万余元为基准进行刑事处罚,犯罪嫌疑人实际受到的刑事处罚明显较低,不符合朴素的正义观。 入罪时以鉴定额为标准认定,量刑时参考盗窃额,有助于实现法律正义,进一步确立司法权威。 综上,盗窃案件的盗窃金额高于鉴定金额,犯罪时以鉴定金额为基准,量刑时参考盗窃金额,既符合刑事法的基本原理,也符合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

普法:盗窃案销赃数额高于鉴定数额怎样定案

(作者单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标题:普法:盗窃案销赃数额高于鉴定数额怎样定案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pf/2020/1223/185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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