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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法官怎么裁判才能防止机械司法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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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祥青

托尔斯泰的名言:“世界上只有两种人。 一个是展望者,另一个是行动者。 要改变现状,就必须改变自己。 要改变自己,就必须改变自己的观念。 》要做好司法审判,观念必须先行。

普法:法官怎么裁判才能防止机械司法

事件要重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对此,目前存在两种见解。 一种观点认为事件不能只谈论法律的效果,应该寻求三种效果的统一。 否则,司法判决很容易脱离社会现实和公众的认识,审判员也有可能成为“法宅”。 另一种观点认为事件只能重视法律的效果。 如果公平正义、诚实信用、尊重公序良俗等法律实现了,需要遵循更高的标准吗? 虽然有两种观点,但可以看出,只不过是从相互对立的观点理解和说明了“三个效果”。 关于这个问题,到底应该怎么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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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效果和审判标准必须区别开来,不能故意把“三个效果”解释为三个审判标准。

马克思曾经指出“法官除了法律以外没有上司”。 习大总书记要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事件中感受到公平的正义”。 我们可以看到司法审判的标准只是制定的法律规定,整体的事业目标是实现公平的正义。 如果把审判标准和审判效果混为一谈,另一方面会削弱法律、法治的权威度,动摇。 另一方面,审判理念和审判标准的模糊性和任意性也在繁殖。 巩固法治信仰和道路始终是我们思考和处理法律问题的基本角度和矢志不渝的努力方向,一点也不容怀疑和动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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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审判的效果,必须多次多维度重新审视,全面把握。

法律的基本特征之一是根据过去的典型事实形成法律规范,是法律的副本和价值、精神的复合体,具有规范性、权威度和稳定性。 多维度强调重视审判的效果是因为有事实水平的原因和法益水平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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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实层面上,法律不同程度上存在的不完全性和延迟性决定了司法审判应该在审判效果方面充分进行有目的的审查评价。 众所周知,法律不能包罗现在事物的细节,也不能包罗将来事物的迅速发展变化形态,司法不能拒绝审判。 因此,当比较稳定的法律面对富于变化的新类型和困难的事件时,在法律中叙述的事实和事件所示的保留事实之间很可能产生一定程度的差异。 如果不擅长简单地遵守法条的核心意思,或者按照字面意思进行审判,应对时事,适度地进行校正,那么,与审判效果不好的强者的意图相反,不可避免地会产生背叛法律目的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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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益层面上,法律价值的多重性和法益具有形式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司法审判中的具体取舍决定应重视综合平衡。 从现实情况来看,法条规范的法律关系及其价值取向往往简单明确,实际事件中包含的法律关系有时相互交织,往往显示出复杂的情况。 另一个案件在法律适用中形式和实质合理性相背离,表现出眼前和长期利益不同,个别群体、整体利益冲突等情节,司法审判一般是非黑即白,除此之外不是他的简单推导或取舍,而是迷茫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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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必须抓住要点,处理突出的问题。

众所周知,法律对事实上的含蓄力有一定的限制,但价值指导力有广泛的适用性和相对的恒定性。 正好公正和效率是人民司法永远的价值追求。 因此,对法律有确定规定的几个事项,必须多次严格司法,实现同行的普遍公平性。 对于发生各种变异的事实及其法律关系,必须以法律价值目标为指南,及时适用法律适用规则和解释方法,努力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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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与实质合理性冲突的,要以突破“严格规则主义”的束缚,实现实质合理性为依据。 例如,曾经引起社会关注的天津阿姨非法持枪事件,仅从有关法律规定的枪支标准和数量来看,本案必须纳入重罪处罚的范围。 但是,从特定行为的主客观社会危害性程度上进行分解,与重罪性质相去甚远。 如果只着眼于法律和事实的表层对应性进行审判的话,就必须落到机械司法的臼上,审判效果不好也不意外。 对此,有些新类型的案件看起来没有明确规定,但实际上与现有规范本质上相同,法律设定了开放性的驱动器条款。 这种情况下,通过根据同种解释规则适时限制,一定能表现出“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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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形式和实质的关系问题上,一些同志主张“形式后实质”的评价规则。 这里需要关注两个问题。 一是在管制效力方面,法律明确规定的行为已经是事实,强调保留事实必须已经与事实的形式一致,然后进行实质性评价,只适用于法律管制过去,形式改变本质相同的新类型和难事件 二是在法律价值排序中,重视形式,强调规则,其价值在于实现秩序。 目的是重视实质,切入本质,保障自由,激发人的创造活力。 当然,社会的迅速发展首先需要保障人的自由和创造性,但其边界必须受到自然和尊重他人的规则的制约。 否则,社会将陷入混沌和失范。 关于司法方面,重视实质,自然赋予法官相当的价值评价责任和合理的裁量空间。 如果集中于规则,法官就不会考虑,而会按照图行事的审判惯性,进而思考固化,容易失去价值评价能力。 “先形式后实质”可能作为通常的法律适用,但约定不能成为基本的司法审判规则。 实践中要警惕看起来符合法律,实际偏离法律价值目的的司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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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许多法律关系纠缠在一起的情况下,法律适用的协调性是验证司法公平性的重要标志。 例如,在离婚纠纷中,夫妇方面主张分配对方持有的企业股票。 这里提到结婚和企业法律关系的交错问题。 单纯考虑夫妻共同财产二等分的婚姻法规范,有可能导致企业股份二等分后企业管理的僵局,也有可能损害其他股东权益。 可见,夫妻财产平等保护大体上也需要兼顾企业法律关系的协调性。 另外,在欺骗他人保证银行贷款造成巨大损失的事件中,既有追究贷款诈骗罪盗窃的问题,也有追究部分银行财产损失的民事救济途径,属于典型的刑事交叉事件。 如果分开只审理担保法的关系,就会发生刑事盗窃和民事担保反复保护受害者权益的问题,而且不可避免地违反任何人不得因违法犯罪行为而受益的法律铁则。 综上所述,法律关系可以划分领域、交叉,法官可以区别专家以不同的步骤审理案件,但司法审判可以一体地重新审视与一件相关的许多纷杂的法律关系,一条一条地分析,明确主客和通盘,协调解决。 分割研究判断,互相脱节,不要发生前后矛盾冲突的明显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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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多义行为”进行取舍时,必须根据法律价值观和审判效果作出决定。 典型的比如刑事案件中有违法和犯罪,或者处于重罪和轻犯罪临界点的行为,两者的认定都有依据。 有些同志提出“多义行为”而采取其轻适用大致。 其实,多义行为的事实、证据已经固定,如何解决只是法律的适用问题,“对被告人有利”的解决几乎不适用。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价值取向和审判的社会效果应该成为最终取舍的标准或依据。 例如,在酒后驾驶造成的多人死伤事件中,特定的危害行为多兼具交通事故罪(过失犯罪)和以危险做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犯罪)的几个特征。 由于严重危害的结果一般时刻发生,要分清行为当时行为者的主观心理状态是故意还是过失是多么困难啊。 也就是说,也许单纯着眼于事实和法律的边界本身并不容易决定,但综合考虑行为者的整体罪恶程度、危害结果的严重性、审判结果的社会接受度等各种因素不是主要的选择。 当时成都发生的孙某酒后驾驶造成很多人死伤事件最后因故意犯罪判处无期徒刑,是模糊权衡的典型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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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虽然与很多事件无关,存在复杂的事实、法律、政策问题,但审判的优先顺序与审判的效果有关。 诚如共同犯罪案件的审判调查,首先向认罪者明确犯罪事实的经过后,向认罪者询问从细节中暴露其谎言,一般以破竹般的势头,效果很好。 相反的话,有可能找各种借口很难击中要害。 审判案件,特别是同类和系列案件时,审判的优先顺序、处罚的轻重、判决的时机等同样需要及时测量,适当把握。 在信息媒体高度发达的新闻社会,舆论有时会汹涌澎湃,审判并不错误,光靠缘分判断不够,火候不好。 这是我们必须正视和应对的新情况和新课题。 简单来说,牢记大局,保持定力,只有精锐,不惜寸功,才能真正达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普法:法官怎么裁判才能防止机械司法

(作者是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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