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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中国和欧洲对阻拦公共交通处罚方法的差异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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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铁川(上海文史馆馆长)

1月10日,合肥铁路公安通过官方微博通报旅客罗某以候夫为由阻止高铁列车发车:罗某的行为涉嫌“非法拦截列车,切断铁路运输”,公安机关根据我国《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是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我认为这个行政处罚非常合适。 但是读了一点欧洲各国的刑法典,本人发现根据这些国家的刑法规定,罗某的行为完全可以入罪。

普法:中国和欧洲对阻拦公共交通处罚方法的差异

《澎湃情报》年1月11日发表的《高铁怎么等不及? 权威一直在说明”的文章分解后,罗某的行为确实给交通安全运行带来了严重的危险。 现在中国高铁运行时速200-350公里不同速度等级的列车,分别使用中国通号ctcs-2、ctcs-3的高铁运行控制系统,可以实现不同速度等级的高铁道岔运行,中国高铁的运行 在视频中,这个罗姓女性以等丈夫为名,至少迟到5分钟以上,以5分钟、200公里的时速能跑16公里。 时速350公里的高铁可以跑近30公里。 蚌埠南站是京沪高铁的七大中心枢纽之一,也是合蚌高铁的起点站。 罗某的行为确实容易在高铁列车上发生前后冲突事件。 幸运的是没有列车相撞的事件,罗某的行为给交通秩序带来了严重的混乱。 高铁调度指挥系统是计划性很高的系统,由于这5分钟的延误,调车员有可能变更后续列车的站台,车站发车人员、其他车次旅客从预定的车站紧急转移到变更后的车站,对车站的运输秩序造成很大的干扰。 随着我国高速铁路“八纵八横”主干网的成形,对整个高速铁路网来说,超过5分钟,这条高速铁路的路线时间就必须调整,立即调整干线整体,以及与之相连的高速铁路的全部调整,甚至中国高速铁路的一半时间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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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欧洲各国的刑法,像罗某那样阻止交通正常运行的行为很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示例:

《西班牙刑法典》第四章《违反交通安全罪》第382条第1款规定:“任何人冒着重大危险,交通受到以下影响的,处6个月以上2年以下徒刑或3个月至8个月罚款”,该第2款规定为“恢复道路运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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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联邦刑法典》第九章《危害公共交通的重罪和轻犯罪》第239条(干扰公共服务设施)第1款规定:“以下行为之一,监禁刑:——故意妨碍、干扰公共交通设施的运行,特别是铁路、邮政、电报或电话公司的运行。 ——故意干扰、干扰或危害供水、供电、供热设施或设备的。 》该条第2款规定:“行为人的过失为上述行为的,处以监禁或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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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刑法典》第十三章《关于公共危险的犯罪》第四条规定:“严重妨碍或妨碍公共交通、电信、电话、收音机等公共设施正常采用,严重妨碍或妨碍供水、照明、供热、动力供应装置的, ’这些行为可以判处四年以下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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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兰刑法典》第23章《交通犯罪》第11a条《交通干扰( 400/2002 )》第1款规定:“对普通航空、铁路或水路交通流动造成巨大障碍是为了防止交通被罚款或最高6个月的有期徒刑。 ”。 第2项规定:“关于道路交通干扰和路面电车交通运输的规定包含在道路交通法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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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牙刑法典》第290条“危害道路运输安全罪”的规定,妨碍公共交通工具运行或行驶的,处1至5年徒刑。 根据过失实施的,处两年内徒刑或罚款。

《冰岛刑法典》第十八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任何人妨碍铁路巴士、船舶、汽车和其他此类交通工具安全运行的,处六年以下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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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加利亚刑法典》第三章“侵害公民权利犯罪”第四节“侵害住宅、建筑物、交通工具罪”第179条以暴力、胁迫、欺诈、不实、滥用权力或特殊技术设备的方式侵害交通工具时,判处1年以上5年以下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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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威通常公民刑法典》第14章《危害公共安全重罪》第148条规定:“造成容易导致人身事故或他人财产重大损失的火灾、倒塌、爆炸、洪水、海损、铁路或航空事故的,处2年以上21年以下徒刑。 犯人死亡、严重损害身体和健康的重罪,判处5年以上21年以下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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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我国刑法典没有把阻碍公共交通正常运行的行为列为犯罪,欧洲许多国家都在犯罪范畴内吗? 据说这是因为欧洲各国把我们这里的治安处罚、行政处罚纳入了刑法典的轻犯罪部分(其实并非如此,有些欧洲国家被归类为重罪部分)。 但问题是,为什么我们被认为是妨碍公共交通的行政违法行为,欧洲各国被认为是犯罪,处罚是否比中国重? 我认为主要的理由有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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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中国刑法在兼顾危害国家安全罪和侵犯公民权利罪的基础上,比对前者的打击更重。 欧洲各国根据上述偏向于打击后者。

这可以从中国刑法和欧洲国家刑法分则规定的罪名优先顺序中得知。 中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第一章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罪,本章罪名共有10条,前后规定的是背叛国家的罪。 武装叛乱、暴动罪、煽动国家政权罪、与国外勾结的处罚规定支持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的罪敌叛国罪、投奔逃亡罪间谍罪境外的盗窃、侦探、收购、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资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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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中国刑法分一样把危害国家安全罪放在第一位的欧洲国家很少,笔者看到的只有挪威、保加利亚、冰岛、法国等,比较多的欧洲国家把侵害公民权利的犯罪复印件放在分则之首,比如瑞典。 对民权保障重视度的这一差异是他们是否把阻碍交通正常运行视为犯罪的重要原因。 后者认为阻碍公共交通的正常运行严重侵犯了公民的权利和社会利益。 因为这被视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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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欧洲各国重视遵守法律规则,如果有违反规则的行为,无论是危险犯还是结实犯都是违反规则的,不太区分。 这是因为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容易入狱。 中国也有危险犯的规定,但重视结果犯,要求只有在出现严重结果的情况下才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出现了同样的违反规则行为,结果严重入刑,行政处罚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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