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抄报向网民提供全面及时的法治资讯,内容覆盖国内外突发新闻事件、法治新闻、大案要案、社会万象、检察新闻、立法司法、反腐倡廉等新闻资讯。

当前位置:主页 > 普法 > 普法:权利观念的文化渊源

普法:权利观念的文化渊源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4阅读:

本篇文章3011字,读完约8分钟

韩伟

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对外交流的增加,现代中国人的权利观念不仅已经觉醒,而且达到了迅速进步的阶段。 早上的高铁上有人受不了邻座泡沫的味道,生气了,心里说那个权利被侵犯了。 最近,一位“学霸”明星在学术上很不周到,也发表了要求网友和新媒体立即停止传播不真实新闻的声明,潜在的台词也侵犯了自己的权利。 看了近年来的民事诉讼,接吻权、追悼权、同居权、相思树权等各种新兴权利需求层出不穷,权利的内涵已经从物质经济层面迅速发展到精神、思想层面。 这些现象当然反映了人们依法维护权利观念的进步,但也可以在时代变迁中发现人们对权利认知的一些偏差,这需要我们从权利观念的文化渊源来理解。

普法:权利观念的文化渊源

权利,其实是外来的概念,中国文化本来就没有现代的“权利”一词。 学者何怀宏指出,我们的祖先通常不是直接谈论权利,而是谈论“忠恕”。 “忠恕其实把别人的权利放在我心里。 忠恕是我眼中别人应该享受的同等自由,忠恕是限制自己保证别人的权利。 也就是说,不是以个人主义的观点追求权利和自由,而是重视自己的道德要求,根据自己的义务,扩张别人的权利,从而形成社会主义的、相互理解的权利观。 这要求人们在生活中为了维持自己的心、人心和社会共同体的好处而承担有限的义务,或者适当的宽容和抑制。 这就是胡适、殷海光学说“宽容与自由”的重要意义。 当然,这个要求首先从道德自觉来说,不仅应该是人心,而且应该是社会制度的大致公正。

普法:权利观念的文化渊源

在语言层面上古人也谈论权利,但大多分别论述两者。 权力是指权力、权力,特别是在法家语境下。 商鞅治理国家是君臣共同保护权力、法、信、法的东西,权力认为是“君之所独制也”,“权力制独断君则威”(《商君书修权》)。 因此,“权力”首先指的不是“公民权利”,而是君主权。 关于“利”,与法治提倡的“公”相反,多与“我”并行。 所谓人的性恶,是指“生而有好处,顺序如此,故争生而让死”(“荀子性恶”),如果不让其发生好处之争,就必须从拒绝谦让出发,学会遵守礼法。 孔子说“小人比作利”,“放在利,怨恨多。 ”。 程子解释说:“为了对自己有利,会伤害别人,所以怨恨很多。” 即利与“义”难以并存,利只不过是人情之欲,君子应该追求天理之“义”。 李宗羲区分了私利和公利。 “刚出生时,人各有利己,人各有利己,天下有公利、有兴趣、有公害,都不能除外。 》(《明夷待访录》)明智的君主应该“不利己,造福天下”,只有振兴天下利益,以人民利益为导向施政才是理想的政治。 但是李宗打开所谓的“利”,首先指利益,与现代法治中的权利各不相同。 根据情况,权利并用,“权利不可倾斜,大众也不可移动,天下也不可动摇”。 (《荀子劝学》)但这意味着主要是权力和财富,与现代意义上的权利不同。

普法:权利观念的文化渊源

近代以来,随着西学东浪,权利创造了新词才引入中国社会。 1864年,美国传教士丁楚良在翻译惠顿的《万国公法》时先使用了权利一词。 这句话又用在日语中,经过日本法学家的传达,逐渐扩展开来。 当时丁弘良在图例中证明:“即像一权字那样,本内不仅仅指司操作的权利,而是指凡人应该击中的地方,有时增加“利”字,指平民本来拥有的权利云云。” 因此,“本分”是权利的本质,本分是“全自我的本性,不损害人”(李贵连:“说的“权利”)。 热衷于西学的梁启超特别论述了权利。 生命和权利构成人的两个要件,认为生命是自然要件,权利是人的社会要件,“人高于万物之人的不仅如此,而且更有形、形而上学地生存,其条件不是一端,权利最大” 他进一步认为,权利意识或者对一个身体权利的自觉性,是衡量一个身体品格高低的尺度。 从梁启超的整体思想来看,他论述权利,也包括个人自主性、道德良知等意思,但首先可以从宪法和政治民主主义的民权意义来说。

普法:权利观念的文化渊源

近代学者对权利观念的认知有很多不同,关于其主要原因,权利作为“分”,不仅意味着好处,也意味着应该做的事和不应该做的事,可见内在含有“理”和“义”的标准。 但正如王晃武教授所说,这两个字在中国已经具有固定的意义,“权力”和“利”勉强在一起,似乎是指“权力-利益”,或者至少是指“特权-利益”。 这是一个身体维护权利,看看吧。 因此,近代初期的中国人,特别是普通人,对“权利”的概念没有什么正面的认识。

普法:权利观念的文化渊源

事实上,权利在西方思想史上有自己的语义谱系。 权利最初被认为是自然的、内在的,本质是不可剥夺的、不可转让的,即“自然的权利”。 因为这样的权利超越了具体的社会、政治、法律行业,不是根据国家权威、立法机关的声明而存在的,而是自然的。 随着国家和法的出现,人们对权利的内涵有更具体的认知,奥斯汀、艾伦等人认为权利是法律规范的好处,范伯格认为权利是合理或合法的要求,或者是正当和有效的要求。 格劳修斯认为权利概念的重要意义是资格。 你有权享受某些东西是因为你被赋予了享受它的资格。 越来越多的学者将权利与自由联系起来,康德说:“权利的概念代表了一个身体的行为对另一个身体的愿望或纯粹要求的关系,无论他是亲切的行为或不亲切的行为,那只代表了他的自由行为与别人行为的自由的关系 由于德语中法律和权利兼用了同样的语言,黑格尔作为理念多次论述了自由的“法”,但实际上更多的是指英语权利( right ),因此权利中包含着人类的自由意志,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权利是人书 也就是说,尽管权利包括好处,但与自由、正义有密切的关系,构成了现代法律的基础。

普法:权利观念的文化渊源

基于辩证唯物主义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对权利的本质有很多新的解释。 马克思批判自然权利观,认为资本主义社会中不存在普遍的自由,“各种自由总是存在,但有时表现为特权,有时表现为普遍的权利”。 政治权力的不平等引起特权现象,“特权优先权属于与等级相关的私有制,权利属于竞争自由私有制的状态”。 (马克思:“德国意识形态”)在特定物质的生存条件下,法律只是维护社会经济基础阶级好处的工具,不能平等地维持普遍权利。 马克思认为权利是法律的现象,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一定社会关系中人的主体意识的相互确认。 因此,当社会生活迅速发展时,权利意识和权利关系必然发生了变化。 更重要的是,马克思明确了权利和义务的内在关系、“没有义务的权利”,人们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在数量上是等值的,在结构上对立统一。 从根本上来说,马克思认为权利的自由,本质还是实践,自由的终极目标是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全面迅速发展,促进社会自由和个人自由的辩证统一,这也是思考权利内涵的基点。

普法:权利观念的文化渊源

在自由公正的意义上,权利与司法有密切的关系。 人们寻求司法帮助往往是因为权利受到侵犯,试图获得公正。 司法机关依法提供比较有效的救济当然也是职责之系。 但是,人们对权利的需求,也需要合理的反省。 从中国文化的立场来看,权利主张不仅要考虑自己的利益和自由,还应该考虑别人和社会的整体。 正如梁漱溟所说,中国文化以伦理为本位,互相重视,不是西方的个人本位、权利观念,而是“权利心重、义务轻”(梁漱溟)。 从辩证唯物主义的权利观出发,有必要认识到任何权利都受制于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合理合法的权利应该受到保护,但不应该过度追求超脱物质生活条件的“权利”。 在当代中国,特别需要注意城乡二元结构中的文化、经济快速发展不平衡,不应该以某一方面的标准作为权利主张的基础,而是在充分观察社会生活的实际、尊重他人权利、履行适当义务的基础上,保障权利和社会

普法:权利观念的文化渊源

(作者单位:西北工业大学法学系)

标题:普法:权利观念的文化渊源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pf/2020/1224/18714.html

最近更新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