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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中世纪法律的窗口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4阅读:

本篇文章1820字,读完约5分钟

王水明

对现代人来说,国家有确定的定义。 但是,对条顿人来说没有“国家”的概念,他们眼中的“国家”概念与战争相连,与氏族相连。 随着战争的平息,这些军事领导人不仅是战争领导人,也不是王国秩序的维持者。 这些国王拥有自己的领土,世袭制继承王位,拥有司法权和行政权。

普法:中世纪法律的窗口

一点历史学家把欧洲的中世纪称为“黑暗时代”。 但是,从现代的观点来看,中世纪在欧洲各国的迅速发展、政治成熟、法律完整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英国着名法学家爱德华·简克斯的《中世纪法律与政治》一书是深入理解这段历史中法律与政治状况的好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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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以蒂顿法(指西欧诸国法)的产生为例,指出随着罗马帝国的衰退,西欧的王权从罗马人转移到了蒂顿人手中。 由于有罗马法学家的注释、立法者的汇编,条顿人逐渐形成了独特体系的条顿法。 其中最古老的形式是野蛮人法。 随着条顿人在莱茵河等地安顿下来,他们逐渐效法罗马帝国,开始了法令集的制定等立法活动。 这些法令集通常是从属的,因为“君主的法令可能对其国内的全部或法令集规定的全部具有约束力”。 就这样产生了封建法。 关于封建法,源于封建庄园主在其领地(“采邑”)实行采邑法,但该采邑法显然具备地方属性,遵循“同等地位者审判大致”,因此也属于法院法。 当然,封建法不适用于神父、商人和犹太人,因此出现了教会法和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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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直到13世纪,条顿人还在探索一个问题。 法律到底是什么呢? 英国是第一个给出答案的国家。 诺曼征服是英国历史上的一件大事,给英国带来了两大变化。 一是以前传达了原来的“属人法”,变成了“从属地法”,产生了真正的做法。 二是从12世纪开始选择大臣在各地审理案件的“巡回审判”可以说是里程碑,最终产生了“普通法”。 法国的情况与英国不同,由于缺乏国家法,法国从15世纪开始开展习惯法总结运动,封建诸侯享有最高的司法权,导致中央政权的分散化。 在德国,德国法有先天的弱点,因此15、16世纪复兴的罗马法入侵,罗马法也成为德国的“普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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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法律史的考察可以看出法律源于习性。 由于原始人对“未知世界”的恐惧,最初发出的反应是习性的确立。 由于习性的变迁、发表、记录、变更、进化为制定法,事件归结为必须发表和实施法律。 关于英国政治为什么取得了最高胜利,因为“这个问题比蒂顿世界其他国家早处理了500年”。 法律的产生、快速发展总是与社会环境密切相关,一方面法律离不开社会现实,符合现实秩序的法律具有生命力,另一方面法律的源泉是社会现实,法律的交替是现实秩序快速发展的反映。 因此,亚里士多德写的《良法善治》其实是说要适应不同社会现实下的法律管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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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现代人来说,国家有确定的定义。 但是,对条顿人来说,没有“国家”的概念,他们眼中的“国家”概念与战争相连,与氏族相关,氏族联合对外征兵,由此逐渐产生了氏族联盟。 这些联盟的领导人日后成了国王和皇帝。 国家和氏族最大的区别是根据个人能力而不是氏族的身份来选择领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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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战争的平息,这些军事领导人想获得比战争更多的领导权。 这时,他们不仅是战争领袖,也是王国秩序的维持者。 这些国王拥有自己的领土,世袭制继承王位,拥有司法权和行政权。 因此,国家最初的形式是简单的军事组织,之后迅速发展成为防御外部侵略,同时保证内部和平,实现正义,管理内部事务的多元机器。 对条顿国家来说,德国、法国、苏格兰到了中世纪后期也没能实现国家的统治。 除了英格兰,可能还有斯堪的纳维亚半岛,直到中世纪末期,国家才有最高的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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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趣的是,第一个“司法”概念来自血统的复仇。 条顿史开始时,血统的复仇被赔偿价格和金钱赔偿所取代。 但是,赔偿价格除了缺乏强制支付手段之外,还有“赎罪”等难以用钱偿还的犯罪,赔偿价格可能难以执行。 在此基础上,国家司法权开始介入,着手于赔偿价格如何执行的问题。 可以看出最早的国家司法权是以处理赔偿价格的问题为中心展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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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的目的是通过混乱的中世纪寻找属于未来的制度和思想,作者的任务是把这些“宝贝”从历史风尘中引出。 因此,作者总结了中世纪的法律和政治,指出法律在今天是社会强制力,但在初期,法律是行为规范,可能是氏族的习性和禁忌。 但是,如果一定的社会组织同意,法律对所有人都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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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氏族是两个对立面,互相斗争的结果,国家战胜了氏族。 当然,国家也不要忘记被氏族借鉴。 最成功的国家肯定是吸收而不是破坏。

(作者单位:青海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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