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抄报向网民提供全面及时的法治资讯,内容覆盖国内外突发新闻事件、法治新闻、大案要案、社会万象、检察新闻、立法司法、反腐倡廉等新闻资讯。

当前位置:主页 > 普法 > 普法:情理法中看难案

普法:情理法中看难案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4阅读:

本篇文章1238字,读完约3分钟

吴元中

前几天,人民法院新闻发表了冷冻胚胎权利属争论的例子,笔者觉得对解决疑难事件非常有启发性。

这是我国第一个冷冻胚胎权利属争议方案。 此案:沈某和刘某均为独生子女,婚后自然生长困难,前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医院培育多个受精胚胎,其中4个符合移植标准。 在准备移植母体的前一天,夫妇二人死于交通事故,双方父母对胚胎的归属引起了争论。 鼓楼医院提出,沈某夫妇与生前医院协商,约定胚胎冷冻保存期为1年,同意逾期销毁胚胎。 根据卫生部的有关规定,胚胎不能买卖、赠送,禁止代理妊娠,胚胎也没有财产属性,不能继承。 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普法:情理法中看难案

二审认为,沈某夫妇与医院进行了协商,但两人死亡,无法履行合同,医院在此基础上单方处置胚胎。 明确了现行法律对胚胎属性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其权利应该考虑伦理、感情以及特别的利益保护。 涉案胚胎不仅包括沈某夫妇的dna等遗传物质,还包括双方父母的遗传新闻,他们在生命伦理上密切相关。 双方父母“独身”的痛苦被人体臭,涉案胚胎作为双方家族血脉的唯一载体,担负着精神慰藉、感情安慰等人格优点。 而且胚胎有孕育生命的潜力,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必须受到特别的尊重和保护。 卫生部门的规定只能与卫生领域的管理规定相比较,不能由此对抗当事人的正当权利。 最终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性质从继承权纠纷纠正为监督管理处分权纠纷,判断4个胚胎由双方父母共同监督处分。

普法:情理法中看难案

确实,涉案胚胎作为双方家族血脉的唯一载体,宁抛弃它也不交给双方亲属的方法,给感情伦理和公平正义带来了严重的挑战。 一审判决的妥当性显然受到质疑。 卫生部门的规定禁止的是胚胎和代孕的交易,在“独身”的情况下,没有连孩子培育的胚胎都得不到的规定。 涉案胚胎不仅是沈某夫妇的遗物,而且包括双方父母的遗传新闻,因此与双方父母的权利直接相关。 正如二审法院纠正的那样,沈某夫妇死亡时,双方父母作为与涉案胚胎有直接关系的权利人,在这个案件的性质上是胚胎的监督管理、取得和处置纠纷,而不是继承纠纷。

普法:情理法中看难案

人非圣贤对新型事件和疑难事件多而复杂的事件的认识不可避免地产生偏差。 那么,人民群众如何为每件事感到公平正义,最大限度地实现情、理、法的统一而努力呢?

普法:情理法中看难案

笔者认为最重要的关口或检查者是自己的良知。 就像这个事件一样,医院有权按合同废弃胚胎,双方父母无权取得、处置,这显然是违反常识的人情。 一审判决首先是合同效力的认定有问题。 发生合同方当事人死亡的重大情况变更,不能达成合同目的的情况下,应导致合同终止,根据沈某夫妇死亡时的状态,一项权利义务不变,进行结果解决和相关权利义务的确认、分配,达到了合同目的 由此可见,沈某夫妇死亡,是其胚胎如何处置,谁有权处置的问题,医院依然没有按照合同拥有废弃权。 沈某夫妇如果能预料到胚胎还没有移植到母体就意外死亡,双方父母想要胚胎,相信他们也不会给医院废弃权。 二审法院结合情、理、法从合同效力、案件性质、当事人权利等方面得出他们对胚胎有监督、处分权的结论,确实很有说服力。

标题:普法:情理法中看难案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pf/2020/1224/18738.html

最近更新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