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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调整范围完整提请程序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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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三中四全会相继提出了“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医生手续,加强监督制度”“完善处罚执行制度,统一处罚执行体制”等要求。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必须改革和完善我国现在的减刑、假释制度。 对此,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朱世洪在《检察日报》上发表了题为“减刑假释:调整适用范围完全提交程序”的复印件,指出如下。

普法:调整范围完整提请程序

一是严格限制减刑的适用。 减刑普遍适用、滥用、重刑犯减少、轻刑犯减少、不减少,损害刑事审判的相对稳定,是目前适用的减刑制度中存在的三个问题。 从世界各国的立法例来看,许多其他国家适用于处罚变更执行制度的是假释。 二是适当扩大假释的适用。 假释的功能定位必须是服刑期间有悔改的表现,对早期释放后不会危害社会的罪犯的奖励。 假释只是原判处罚的执行场所和执行方法的变更,因此不变更原判处罚的复印件。 另外,罪犯假释后在假释考验期间必须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教育矫正和监督管理,有事后的制约性和取消的可能性。 三是完全罪犯服刑审查方法。 根据现行制度,罪犯服刑分数审查在减刑、假释中起着基础和决定性的作用,没有相应的审查分数通常不能减刑、假释。 四是完全减刑假释请求程序。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减刑、假释由处罚执行机关要求,由法院裁定。

普法:调整范围完整提请程序

(牛文君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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