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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改革应引进企业式管理体制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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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全制改革是指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全制经济。 混合所有的制改革是如何在法律框架下进行的? 对此,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甘培忠在检察日报上发表了题为“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需要法律保障”的复印件。

普法:改革应引进企业式管理体制

首先,分类推进混合所有的制改革。 对于什么样的“主业处于充分竞争领域和业界的商业类国有公司”,应该“稳步推进”其混合的所有制改革。 对什么样的“公益类国有公司”,应该“诱惑”其规范开展混合的所有制改革。

普法:改革应引进企业式管理体制

其次,引进企业性的管理体制。 首先出现在“董事会的设立”和“经理的市场化录用”两个方面。

再次,实现从“管公司”向“管资本”的转变。 目前,国资委专门制定职能转变方案,对内设机构进行优化调整,侧重于资本投入、规范资本运营、提高资本收益率、维护资本安全,大力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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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平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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