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刘银良就作品谈——其前提是由自然人作者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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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学院刘银良在《政治与法律》年第三期发表的《关于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权法地位》的复印件中指出:
著作权法的基本目标是促进社会文化的迅速发展,赋予作者著作权是制度性的工具,以鼓励创作的作品有助于实现著作权法的基本目标为条件。 作品是著作权法的基础,其前提是自然人作者创作,其特征包括多样化、价值性和稀缺性。 这些与作品的着作权性密切相关,决定着著作权制度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无论是从著作权法的基本目标出发,还是藉从作品的前提和特征来考察,人工智能作品都不能满足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要求,很难成为著作权的对象。 人工智能作品可以通过网络注册和开放许可等措施进行管理,可以解决对著作权制度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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