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确立实体性裁判的裁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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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颡红谈支付判决的制度功能。
确立实体性审判的审判方法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黄颧在《法学研究》年第一期发表的《行政诉讼给付判决的结构和功能》的复印件中指出:
司法实践中有扩展解释支付判决的现象,这导致支付判决和其他判决类型在适用范围内重复,从而失去追加支付判决的立法目的。 行政诉讼法《监督行政纠纷处理》的立法目的是形成“低强度审查模式-高强度审查模式”的司法审查强度区间,要求法院区分程序性审判和实体审判。 履行判决大致上只是程序性的审判。 支付判决的制度功能是建立实体审判的审判方法,弥补履行判决的功能不足。 在现阶段,支付判决不能发挥“多功能武器”的功能,其适用空间应限于法律规范规定的支付义务、支付行政范畴内的支付义务、以金钱或财产为副本的支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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