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抄报向网民提供全面及时的法治资讯,内容覆盖国内外突发新闻事件、法治新闻、大案要案、社会万象、检察新闻、立法司法、反腐倡廉等新闻资讯。

当前位置:主页 > 普法 > 普法:担保物权中优先权的范围认定

普法:担保物权中优先权的范围认定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5阅读:

本篇文章1371字,读完约3分钟

张倩王喜萍

为了保证债权的及时实现,大多缔结主合,且设定相应的抵押权。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就抵押达成协议,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在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抵押登记,登记机关发行其他票,可以说明抵押权的合法成立和存在。 在现实中,其他票上记载的债权额和抵押合同上记载的债权额可能不一致。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有一定的差异。

普法:担保物权中优先权的范围认定

第一种观点认为他的票是办理抵押合同的最终证明,他的票的来源是抵押权人和抵押人达成的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中记载了债权的金额、抵押期限、实现抵押的方法等详细复印件,双方当事人以真正意义表示,抵押合同向抵押登记机关备案,成为明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权利义务的依据,依法对抗他人 因此,必须以抵押合同中记载的金额作为明确的优先顺序依据。

普法:担保物权中优先权的范围认定

第二种观点认为,其他票是抵押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抵押权后的合法权利证明书,具有公示力和公共说服力,依法对任何人平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抵押合同和抵押权之间有显着差异。 债权人和债务人或者保证人通过向债权人的债权提供债务人或者保证人的不动产来协商,与主要复印件的意思一致,抵押合同成立。 抵押权是登记机关根据抵押合同对抵押合同进行正当性审查,审查合格后,依法进行抵押权登记。 登记后,抵押权成立或生效。 担保法对抵押权采取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无论是物权法还是即将实施的民法,不动产抵押权都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只有进行登记后抵押权人才能设立,抵押权的效果开始产生,在法律意义上产生优先的受益权,对抗抵押物的其他债权人。

普法:担保物权中优先权的范围认定

第二,司法解释规定了金额的明确依据。 抵押合同和抵押权约定复印件不一致的,出现抵押权以外的债权,对抵押物要求主张权利发生纠纷。 否则,如果唯一的债权人对不动产主张权利,不管是否抵押,都不会影响债权的实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复印件和抵押合同约定的复印件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复印件为准。 也就是说,抵押登记的其他权利证明书中记载的担保债权额与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不一致,以其他权利证明书中记载的债权额为准。 最高额度抵押的情况下,同样要以其他票上记载的复印件为基准。 当事人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履行。 抵押合同约定的最高额度抵押合同担保金额与其他票上记载的债权金额不一致的,以其他票上记载的复印件为准。

普法:担保物权中优先权的范围认定

第三,根据物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不动产权证明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权的说明。 不动产权利证明书上记载的一些事项必须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 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表明不动产登记簿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即特别保护物权登记的公示力和公共说服力,确立社会公众对登记机关的信赖的好处。 根据物权法的理论和实践,担保物权也是物权的一种,具有物权的所有属性,同样适用物权法定的大体。 在这种情况下,除非抵押登记的其他票被取消,该记载的债权额成为明确抵押权人权利范围的依据,与抵押合同不一致也不例外。

普法:担保物权中优先权的范围认定

第四,超过其他票记载部分的债权没有优先权,同样受法律保护,但只具有通常债权的效力,可以参加最初法院的申请人和分配。

(作者单位: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标题:普法:担保物权中优先权的范围认定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pf/2020/1225/19251.html

最近更新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