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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陕西高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报核案件审查情况的调研报告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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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随着我国“一带一路”提案的深入推进,仲裁成为多元化纠纷处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仲裁司法监督的“安全阀”,仲裁司法审查事业严重影响着仲裁的迅速发展方向。 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核问题的相关规定》实施,仲裁司法审查的审判标准进一步统一。 由于两年多的司法实践反映了这类案件审查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设立了课题组,对年至年第三季度我院审查的仲裁司法审查报告核案件(不包括与仲裁有关的执行案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调查

普法:陕西高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报核案件审查情况的调研报告

一、基本情况

年1月至年9月,陕西高院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报告核事件101起。 其中每年23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18件,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案件的5件。 年55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20件,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案件的35件。 年前第3季度23件,仲裁裁决案件的取消申请8件,仲裁协议无效案件的确认申请15件(参照图1 )。 此类案件具有以下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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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涉及“仲裁协议无效化”和“仲裁程序违法化”的案件比例很大。 与“无仲裁协议”相关的案件数约为48%,最多。 其次是以“仲裁庭的构成或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为理由申请的案件,约占31%; “仲裁协议的范围及仲裁庭是否有权仲裁”“隐藏足以影响对方当事人公正仲裁判断的证据”的案件数量分别约为14%及6%。 没有关于仲裁员无谓的仲裁判断、公共好处等的案件(参照图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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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案件数量地区分布不均衡。 接近95%的事件来自西安,渭南、铜川、宝鸡地区分别只有1至4起。 其他地区没有这样的事件。 这与全省各仲裁机构案件受理的地区分布基本一致,西安仲裁案件约占68%最多。 另外,这样的案件处理时间长,平均为1个月到2个月,少数案件为2个月到4个月。 必须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核可的司法审查案件的处理时间通常为4个月到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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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仲裁裁决的支持率很高。 调查期间,陕西高院受理的此类案件约占全省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7%,许多仲裁案件得到了法院的比较有效的支持。 在已经结算的案件中,陕西高院关于下级法院仲裁协议无效或撤销仲裁裁决的40件意见,占40%。 陕西高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核可的7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不同意陕西高院解决意见的案件有3起。 人民法院在尊重仲裁的独特之处,肯定仲裁裁决效力方面给予了很大的支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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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问题

1 .法律规范需要继续细分,以适应仲裁案件的新情况。 目前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所依据的第一条法律规范是仲裁法第58条、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司法解释和两项规定。 对于许多复杂的仲裁系统,上述规范比较简单大体,因法官不同而认知不同,各地的仲裁审查标准不一致。 特别是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和仲裁的不断创新上述法律规范比较难以有效地处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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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有些法官对仲裁缺乏认识,难以应对仲裁和诉讼活动之间的联系。 仲裁和诉讼在审理方法、送达手续、人员构成等方面有很大差异。 有些法官对仲裁不深入理解,审理思路混乱,第一个表现是不理解仲裁效率优先的特征,使用民事诉讼法的想法严格审查仲裁案件。 仲裁的“短、平、速”特征使其手续比较简单,但有些法官在审查时将仲裁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严格对照,容易得出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结论。 二是仲裁不知道按照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基本上关注事件的法律正义。 仲裁活动是当事人对仲裁员、仲裁方法和规则的自由选择,当事人即使不符合法律规定,也必须尊重通过这种选择得到的仲裁结果。 有些法官经常根据仲裁裁决是否违反法律的客观公正来评价。 三是不知道仲裁司法审查的目的,关注仲裁案件的实体问题。 有些法官倾向于站在仲裁庭的立场审理案件,无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否体现在仲裁程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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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核程序的报告需要时间,难以发挥仲裁案件的及时有效特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的两个规定实施以来,需要报告核可的仲裁审查案件实质上突破了法律规定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两个月的法定期限。 引起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每次报告核可时都需要移送文件卷、起草、重新移送文件卷等手续,需要时间,特别是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的案件,需要更长的时间。 由此,个别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在经过长时间的司法手续后,很可能面临再次仲裁或提起诉讼的风险,仲裁的有效特征消失,不利于仲裁的长期快速发展,个别案件当事人由此延长仲裁判断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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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仲裁报纸权威查询平台不足,仲裁水平不同。 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处理取决于法官掌握全国仲裁机构的地域分布及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 课题组经过搜索,发现现在没有统一权威的仲裁新闻权威平台可以查询,仲裁机构很难找到,仲裁规则很难查,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处理变得困难了。 另外,仲裁员的业务能力差异较大,仲裁协议的仲裁范围的理解、法律用语的表现、法律认知存在差异,部分案件的仲裁判断被取消。 一点仲裁机构对仲裁庭的构成及程序问题的重视度不够,在没有邮寄地址错误、邮件投递结果的情况下直接开庭,没有代理程序代理前期文件等很多程序上的缺陷,影响了仲裁当事人选择仲裁员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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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策建议

1 .明确理念,正确认识仲裁司法审查的功能定位。 我国仲裁司法审查理念在借鉴国外的基础上,采取适度干涉的审查大体上,该法官在审查案件中应该保持以下理念:一是继承司法保守性,慎重客观地进行司法评价,避免司法过度干涉仲裁判断的实体部分 二是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充分维持当事人仲裁决策,确保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选定的仲裁机构和仲裁规则在仲裁过程中适用,而不评价仲裁结果的正确性。 三是确定仲裁理念侧重于效率和利益的优先,而不是法律体系中的客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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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整理规则,统一仲裁司法审查的裁剪尺度。 根据仲裁司法审查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可以进一步细化仲裁司法审查中存在的法律适用难点,统一裁剪尺度。 另外,各高院可以在现有法律法规的框架下,整理管辖区域内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确定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及审判逻辑,确立管辖区域内的统一仲裁司法审查指导,具体来说是仲裁审查指导的大体,仲裁协议的无效化及仲裁判断的 定期整理和发表领导示范作用的典型事件,通过实例确定仲裁司法审查的方向和规范,在提高仲裁司法审查整体水平方面,对仲裁过程和仲裁判断的规范也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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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立促进仲裁和司法深入融合的平台。 仲裁司法审查事业在人民法院内部的专门家庭室归口管理,为仲裁和司法的交流创造了契机,提供了方便。 一是建立培训平台,促进法官和仲裁员法律认识的一致性。 由各高院、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主导建立仲裁和司法交流的培训机制,以座谈会、实例分解、大礼堂的方式加强管辖内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法官和仲裁员之间的常态化交流,具有国际视野、熟悉仲裁系统和法律法规的法官和仲裁人 二是建立事件新闻互通平台,进一步提高仲裁裁决的支持率。 仲裁机构在明确仲裁协议的效力、是否属于仲裁范围等方面,可以通过互操作平台与法院进行法律适用方面的交流。 法院对设想仲裁无效或取消仲裁裁决的案件,与仲裁机构及时发布信息,定期反馈提案,提高双方法律认识的一致性,减少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拆迁率。 三是建立创新的平台。 各高院联合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深入耕耘诉讼和仲裁对接机制,在现场提供、法律指导、“一站式”服务等方面给予相应的便利条件,逐一发挥仲裁在民间商事纠纷解决中的作用,管辖内的多元化纠纷处 加快仲裁前、仲裁过程中财产、行为保全制度建设的步伐,公布仲裁机构和法院仲裁保全的对接辅助措施,确保仲裁保全事业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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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促进报道化,提高仲裁司法审查的实务质量效果。 仲裁司法审查事业支持新闻化,利用基于大数据的智能法院建设,为更多地跑数据、迅速地推进审判管理和新闻技术的融合、提高司法服务水平、提高案件审判质量效果提供科学技术支持 一是建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新闻管理系统,纳入仲裁机构的地域分布、各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等新闻,为法官处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提供权威方便的查询服务。 设置司法审查案件审判文件的智能检索,越来越方便类似方案检索。 二是建立仲裁机构与法院仲裁司法审查互联网事务模块的连接,为“一站式”多元化纠纷处理平台提供知识保障。 加强多元化调解纠纷的网络新闻化建设,在充分保障仲裁当事人权利的法律框架下,促使仲裁机构通过网络仲裁,为当事人提供更方便的选择。 建立仲裁机构和法院之间的电子卷宗转发机制,避免在处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因纸卷宗的转发而延长处理时间。 三是利用智力法院建立法院内部的专业审查机制。 再也不能乘坐简化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起草程序、提高审查效率、利用恶意核制度延缓仲裁判断的当事人。

普法:陕西高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报核案件审查情况的调研报告

(课题组成员:王建敏卢建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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