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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职务犯罪案件中“自动投案”和“主动投案”的差异及衔接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5阅读:

本篇文章3295字,读完约8分钟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自动投票”是构成自首的表现之一。 另外,由于职务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多种复杂性,在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存在着与“自动投票”不同的“自主投票”概念。 《纪检监察机关解决自愿投票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自愿投票,包括(一)涉嫌违反党员、监察对象纪律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纪检监察机关没有掌握或掌握,但纪检监察机关 (二)涉嫌相关人员贿赂犯罪或共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未被纪检监察机关掌握或掌握,但未采取纪检监察机关咨询、审查调查谈话、讯问或留置措施的,自行投票给纪检监察机关。 》这项规定确立了职务违法犯罪案件调查中的“自愿投票”制度。

普法:职务犯罪案件中“自动投案”和“主动投案”的差异及衔接

自动投票和自主投票不仅两者重叠,而且有差异,其差异很微妙,为了实现纪检监察调查和刑事司法的有机联系,正确认定自首,公正有效地解决职务犯罪案件,需要认真地进行识别。

普法:职务犯罪案件中“自动投案”和“主动投案”的差异及衔接

一、自动投票和自主投票主体身份的差异

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自动投票,有人知道投票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省略说明。

纪检监察调查中的自主投票,投票者有违反纪律或职务违法、涉嫌职务犯罪的党员、监察对象、相关人员2种。 这是由职务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决定的。 职务犯罪案件的特殊性体现在监察调查的启动过程中,一是立案调查的证据标准比普通刑事案件严格,二是在立案调查之前规定了初步的验证过程,其功能主要是验证案件线索资料。 在初期核阶段,纪检监察机关通常不直接与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对象进行对话,而是向案件线索所指的、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对象以外的相关人员进行提问、谈话乃至起草调查、留置等,进一步检查证据,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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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投票和自动投票在投票主体中最明显的区别在于,相关人员可能在刑事诉讼阶段表现为职务犯罪案件的嫌疑人、证人等诉讼参加者,而不是被告人。 这些相关人员可以在监察调查中构成自愿投票的主体,但不能成为刑法上自动投票的主体,没有提到是否构成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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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动投票和自主投票的投票时间不同

自动投票对投票时间标准的要求宽松,如果投票主体不受公安司法机关控制,就有可能构成自动投票。 监察调查中的自主投票对投票时间的要求很严格。 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对象来说,成立自主投票是在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阶段谈话、讯问或留置前要求的。 对相关人员来说,成立自主投票要在纪检监察机关的初期核阶段听取、审查、讯问、采取留置措施之前要求。 总结一下,在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对象、相关人员没有与纪检监察机关的事务人员进行语言交流之前,语言交流既包括面对面接触对话交流,也包括使用电话、手机、微信等进行远程通信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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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整体上看,自主投票的时间要求比自动投票更严格,成立自主投票的空间也远小于自动投票。 以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常用的电话通知案件为例,如果是普通刑事案件,公安机关给犯罪嫌疑人打电话通知的情况下,自动投票被认定为毫无疑问。 但是,如果是职务犯罪事件,纪检监察机关用电话向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对象或相关人员通知事件,意味着纪检监察机关已经开始咨询、对话,此时节点没有自愿投票的空间。 由于监察调查中的受试者都是党员或国家干部,他们本来就有义务忠诚于党,忠实于组织报告有关情况,需要全面严格治党和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因此对投票问题给予很多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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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动投票和自主投票在单位投票效力认定方面的差异

在单位犯罪案件中,犯罪单位、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可以成为自动投票的主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几个问题的意见》,单位自动投票分为三种类型:一种是单位集体决定自动投票,二种是单位负责人决定自动投票,三种是单位直接负责人自动投票 另外,单位没有自动投票的情况下,直接负责人可以单独进行自动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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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关解决自主投票问题的规定(试行)”关于自主投票的规定与自动投票基本一致,但也有细微的区别。 这一差异特别强调了上述规定在单位集体研究决策的自主投票中,只有“参加集体研究、同意投票的人”被认定为自主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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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言之,在单位普通犯罪事件中,单位集团研究决定投票,但在集团研究过程中表示同意投票(包括反对、弃权、中立、未表现等)的直接责任的主管和直接负责人,如果后来忠实供述,则使自首成立的法律效果将与自动投票完全一致 这可以理解为对公司自动投票直接负责的主管和直接负责人的“波及效力”。 但是,在单位职务犯罪事件中,单位集体研究的决定投票没有表示同意投票的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因此无论是否忠实说明问题,都不被视为自主投票。 也就是说,职务犯罪机构在监察调查阶段积极投票是直接责任的主管和直接责任人没有“波及效力”,直接责任的主管和直接责任人必须本人切实进行投票行为,才能成立积极的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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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动投票和自主投票的联系

在职务犯罪案件中,自主投票处于监察调查阶段,自动投票处于刑事诉讼阶段,两者有一定的差异,因此需要考虑如何比较有效地联系起来,其中,首先是解决以下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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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主投票成立但自动投票不成立的;

1 .相关人员自行投票,但被移送检察机关未起诉或未被定罪的。 例如,在贿赂案件中,有些贿赂人的情节轻微,被贿赂,有可能不移送审查起诉,撤回起诉,作出无罪判决。 在这种情况下,尽管涉案行贿者在监察调查阶段被认定为自主投票,但没有提到是否构成自动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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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纪检监察机关在采取立案调查或留置措施之前,有时要求被调查者的机关领导或纪检部门负责人与被调查者进行谈话,改变其思想,提供宽大解决的机会,为进一步开展调查创造条件。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实验者积极合作,忠实说明职务犯罪事实,则属于“纪检监察机关解决自主投票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条第1项的“在初步验证阶段,未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谈话时进行自主投票”的状况,只属于自主投票。 这种情况下,被实验者没有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措施,但实际上被本机关和纪检部门控制,没有自动投票的可能性,在刑事诉讼中不被视为自首,但被认为是坦白的,根据其状况有可能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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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主投票不成立但自动投票成立的;

1 .被有关机构措施控制后,忠实说明本人的职务犯罪事实。 嫌疑犯因涉嫌非职务犯罪而被公安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包括忠实供述纪检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职务犯罪事实。 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问题,在纪检监察机关采取谈话、审查等措施后,忠实说明纪检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职务犯罪事实。 监察对象涉嫌职务犯罪问题,在纪检监察机关采取谈话、讯问、拘留等措施后,忠实说明纪检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职务犯罪事实等。 公安、司法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采取措施控制的,没有积极投票的余地,这些应该没有疑问。 但是,如实说明在控制的情况下纪检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职务犯罪事实,可以对如实说明的部分职务犯罪事实成立“馀罪自首”,即具有与自动投票同等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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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单位职务犯罪案件中,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投票,有些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在集体研究过程中没有表示同意投票。 公司的集体研究决定投票在集体研究过程中没有表示同意投票的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所以无论是否如实说明问题,都不被视为自主投票。 但是,在整个公司成立自首的前提下,在集体研究过程中没有表示同意投票的直接责任的主管和直接负责人。 如实说明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就能成立自首。 也就是说,具有与自动投票相同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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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有一些罪名嫌疑,在监察调查中只如实说明一些罪名犯罪的情况。 《纪检监察机关解决自愿投票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条第2款:“自愿投票后逃避等审查调查行为的,不视为自愿投票。 ”根据该规定,在监察调查中的被调查者自愿投票后,没有如实供述所有犯罪,如果逃避审查调查,就不视为自愿投票。 但是,根据《关于自首和立功的具体适用法的几个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的规定,“犯了几罪的嫌疑人只如实供述了犯下的几罪中的一部分犯罪,只对如实供述了一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自动投票后,如实供述部分犯罪,没有如实供述所有犯罪的,不影响自动投票的成立,可以对如实供述的部分犯罪进行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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