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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政府新闻公开申请转交行为辨析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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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新闻公开事件中,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把当事人的申请交给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免除申请的行政机关的回答义务吗? 笔者认为,处理这个争论问题,应该在反复行政行为的行政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从
三个方面综合考虑。

普法:政府新闻公开申请转交行为辨析

1.申请的行政机关交付有无符合政府新闻公开申请的法律基础

根据政府新闻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被申请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回答当事人的政府新闻公开申请,而且该条例对回答的方法有确定的规定。 回答方法有公开、不公开、不存在政府新闻、不属于本机关、通知不解决、通知按照特别规定处理等6种类型,在各自的回答方法和法律预先设定的情况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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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任何政府报纸的公开申请,申请的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即申请的行政机关有以自己的名义回答的职权,在回答的复印件中必须区分情况,进行不同类型的回答。 但是,该条例没有授予被申请的行政机关将政府报纸的公开申请交给其他行政机关解决的权限,得到了转发的行政机关的回答,因此被申请的行政机关将政府报纸的公开申请交给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行为是相应的法律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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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给行政机关的政府新闻公开回答的性质

对此,有必要结合交给行政机关进行政府新闻公开回答的职权根据和相关实体的法律规范进行认定。

交付行政机关的答复职权不是来自申请的行政机关的委托,而是来自政府新闻公开条例的直接授权。 根据政府新闻公开条例第27条的规定,政府新闻公开职权是依法赋予任何行政机关普遍享有的法定职权,该职权不是赋予特定行政机关行使的权力。 在申请的行政机关将政府新闻公开申请交给其他行政机关解决后,其他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交的政府新闻公开答复是该机关依照政府新闻公开条例独立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具有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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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的行政机关的答复,往往是移交的行政机关根据本国政府新闻公开事业的客观状况和政府新闻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制作的,这个答复复印件是不可替代的。 从政府新闻公开条例第36条的规定也可以看出,政府新闻公开的回答方法应该对同一行政机关、同一政府新闻公开的几个事项特定,行政机关对同一政府新闻公开的几个事项的回答很可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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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的行政机关交付政府新闻公开申请的法律效果分解

第一,导致行政机关政府新闻公开责任的弱化。 政府新闻公开条例第27条、第36条的规定,任何行政机关依法负有政府新闻公开的法定职责,对当事人的政府新闻公开申请有区别回答不同情况的义务。 行政机关将当事人的政府新闻公开申请交给其他行政机关处理,该机关回答的是实质上将自己应承担的政府新闻公开法定职责转移到其他行政机关,放弃其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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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当事人政府的新闻公开权益会弱化。 获得相关政府新闻是政府新闻公开条例赋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重要公法权利。 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出政府新闻公开申请,要求履行相关政府新闻公开责任的行政机关也是特定的具体的。 允许行政机关将当事人的申请交给其他行政机关处理,意味着当事人的政府新闻公开申请得不到被申请行政机关的应对,当事人的政府新闻公开权益会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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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破坏政府新闻公开条例的实施。 根据政府新闻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必须对当事人政府的新闻公开申请在法定期限内回答,而且对回答方法有确定的规定,各自的回答方法应对了法律预设的不同情况。 从移交的行政机关得到回答,政府新闻公开条例的上述规定就会落空,不利于条例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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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综合考虑政府新闻公开立法、相关行为的性质和法律结果,申请的行政机关不能把当事人政府的新闻公开申请交给其他行政机关解决,免除申请的行政机关的回答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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