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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干争议问题解析(下)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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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承认罪行并承认惩罚的广泛制度中解决一些争论问题(下)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国庆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蒋安杰

七、被告人撤回上诉,检察机关的抗诉是否限制被告人的起诉权?

记者:嫌疑犯或被告人认罪承认处罚后撤回上诉的,司法机关应该如何解决? 特别是检察机关能否抗诉,认罪承认处罚是必须从广泛制度的适用中面对的“特别制度的烦恼”。 检察机关因被告人撤回上诉而提出抗诉,有不符合“上诉不加刑”的观点,检察机关以“死磕式”的抗诉上诉被告人,封锁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审查级监督途径的情况下,影响其法律监督机关的认真性。 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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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国庆:这关系到如何认知和看待起诉权和检察机关的抗诉权的问题。

(一)如何看待被告人反感上诉

1 .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反感。 在认罪承认惩罚的案件中,嫌疑犯或被告人有权撤回认罪承认惩罚的约定。 通常,认罪认罪是在广泛的制度下,嫌疑犯、被告人在与检察机关的信息表现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亲自认罪认罪并在具体的书上签名,这实质上是个人和检察机关之间达成的协议。 根据合同精神,辩护双方必须受到协议复印件的制约,有义务合作推进具体复印件的履行。 但是,这种制约对辩论双方来说,其效力不同。 我认为对代表公权方面的检察机关的约束远远大于对被告人个人的约束。 具体而言,检察机关表示,除非被告人最初不履行其具体约定的复印件,或者根据签名具体签订的犯罪事实、情节等发生重大变化,否则几乎不能取消商定的复印件。 被告人在法院判决前,可以后悔,撤销具体的书。 法院判决后,被告人发现自己根据错误认知认罪承认处罚的,可以依法上诉,或者向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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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告人的起诉权不容剥夺。 起诉权是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 在速审程序的试行和坦白认识处罚广泛试行时,关于是否应该参考海外辩诉交易、处罚令等制度,研究在一定范围内对坦白认识处罚案件被告人的起诉权给予限制,最终采用了不加以限制的方法,这也是立法确认的 保障起诉权是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结果公正的救济途径也是承认有罪不罚从广泛的制度持续迅速发展和良好运行的保证。 只有保障被告人认罪悔罪上诉的权利,才能对审判程序和诉讼结果有自由的选择权,进而对最终的审判结果没有抵触感,才能提高认罪承认处罚结果的接受度。 这些成为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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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何看待检察机关的抗诉

1 .比较反感上诉提出抗诉的理由和目的。 首先需要确定的不是反感所有被告人提出上诉,而是检察机关提出抗诉。 现阶段,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第一种情况是检察机关提出精确的量刑建议,法院采用后,被告人要么没有正当理由,要么只是因为量刑太重而上诉。 我认为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大体上应该提出抗诉。 对被告人慷慨解决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被告人认罪处罚,受害者也承认由此从宽到宽,适用这个制度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和提高司法效率。 但是,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上诉的行为,被告人的具体结合是“虚假的认识惩罚”,也有可能带来“不当利益”,引起不必要的二审程序,浪费司法资源,不需要降低司法价格。 本质上,被告人没有正当理由的上诉违背了立法承认有罪不罚制度的初衷,不是司法机关积极实施该制度所期待的诉讼效果,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只是为了加重少数上诉人的处罚。 当然,向检察机关提出宽刑量刑的建议,法院在宽中线或上线量刑后被告人上诉的,不应该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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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检察机关比较反感上诉的抗诉也不违反“上诉无加刑”的大体。 “上诉无加刑”是指几乎只有被告人上诉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必须对被告人进行严厉的处罚,但检察机关抗诉几乎不受“上诉无加刑”的制约。 被告人有权撤回上诉,反感证明书不认罪不承认处罚,至少不承认处罚的话,就不存在广泛的前提和基础。 这时检察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满足抗诉条件的提出的抗诉是检察机关的权利,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体现,基本不能说违反“上诉不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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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践情况来看,适用年、认罪处罚的广泛制度的案件,法院量刑提案率为85%,被告人的上诉率为3.5%,其中大多数只是量刑太重而上诉,抗诉率仅为0.3%。 从这些数字可以看出,另一方面,认罪受罚案件的上诉率远远低于刑事案件的总上诉率,证明认罪受罚的上诉率很低。 另一方面,检察机关的抗诉数量远远少于上诉的数量和法院不接受量刑提案的数量,被告人的上诉和法院量刑的最终决定权都受到高度尊重,抗诉权的行使很慎重,仅是发表报道的个别事件,就是所谓的“死磕式”的抗诉和虚构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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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依法对反感上诉的抗诉有助于二审审判的公正。 否认被告人指控的犯罪事实,不积极履行具体书的道歉、摊销、损害赔偿等义务,或者以不当量刑过重为由上诉,满足抗诉条件的,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为了纠正法院不当的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判断上诉不当时,需要加重被告人的处罚,没有检察机关的抗诉就无法实现,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检察机关抗诉,法院在加重处罚时得到了程序的支持。 因此,检察机关的抗诉正好加强了对二审一审的审查级监督,强化了二审的救济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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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律师在签署具体文件时在场签字后,开庭时可以做违背具体文件复印件的辩护吗?

记者:律师在具体文件上签字,是证明嫌疑犯这次签字的自主性,律师签名不是对具体文件的罪名和量刑提案的同意和背书,有些案件辩护人专门评价嫌疑犯无罪,证据严重不足,令人怀疑 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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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国庆:这涉及律师辩护权的独立性问题。 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签署具体书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必须在场。 这时,辩护律师不仅仅是作为证人。 大部分情况下,实际上在辩护律师切实了解案件后,代表犯罪嫌疑人就有罪判决和量刑问题表现为检察机关的信息,最终一致,犯罪嫌疑人具体签名。 当然,在少数情况下,嫌疑人自己认罪承认处罚,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提案,但辩护律师不同意。 这时辩护律师在场,越来越多的证人嫌疑人亲自签署了具体的文件。 当然,也包括向嫌疑犯充分解释文件,监督签名过程合法进行。 其次,律师的辩护权具有独立性,但这种独立性不是无限的,律师不能违背被告人的意愿,必须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对被告人提出不利的辩护意见。 这包括两个意思。 一是被告人不认罪的情况下,律师不能依法多次轻罪辩护。 二是被告人认罪的话,关于事实问题,如果符合事件的实际,律师就不应该反驳。 律师认为法律的适用和重大证据有问题的,可以依法提出法律上的辩护意见。 此外,对于认罪处罚的案件,被告人自己认罪承认处罚,在具体的书上签名的情况下,即使律师提出无罪或轻罪的辩护意见,也必须在审判中适用检察机关认罪承认处罚的制度,在审查起诉阶段承认罪行, 被告人多次认罪承认处罚,辩护人因意见不同而拒绝签字,被告人未解除辩护的,检察机关应当将这本具体书提交法庭,经法庭审理后依法认定解决。 法院审理检察机关的诉讼正确的,可以对被告人按照审查起诉阶段或搜查阶段认罪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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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没有值班律师,认罪认罚从广泛的制度中如何适用?

记者:没有值班律师的情况下,当事人应该享受的法定权利如何保障? 还是如何享受认罪从广泛的制度改革中处罚的红利?

陈国庆:确实,值班律师资源不足问题是目前认罪承认处罚在广泛制度适用中比较突出的问题,特别是有点不发达地区。 那么,值班律师的数量不能满足实践性的诉讼的情况下,能否认罪从宽制度中适用刑罚,如何适用呢? 如果由于客观原因没有值班律师,检察官必须更好地做与认罪处罚相关的工作。 事实上,证据都是向犯罪嫌疑人明确的,充分听取其意见,嫌疑人自己认罪,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提案的情况下,可以在具体的书上签名,没有值班律师,邀请证人,在有条件的地方同时录音。 起诉后,检察机关必须向法庭提交没有律师签名的具体文件,让法官充分理解这种情况。 在审判中,同样向法院提出认罪处罚从大范围解决的量刑提案,法院可以依法进行审查。 经过审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人亲自认罪认识处罚,文件草案真实、合法的,法院依法在审查起诉阶段或侦查阶段认罪认识处罚认定,给予宽处罚。 简单来说,由于没有值班律师,当事人实质上承认并惩治了法律提供的罪行后,无法获得广泛的解决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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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关于70%适用率问题

记者:关于70%的适用率,这是个老问题,希望你再解释一下。 这有所谓的指标问题吗?

陈国庆: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检察实务会议上切实提出了这一要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推进认罪处罚适用率达到70%左右。 首先,为什么需要70%的适用率呢? 在司法实践中,目前80%的刑事案件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上升趋势,80%以上的案件被告人均认罪。 既然都可以认罪,司法人员就认真工作,70%左右的人认罪受罚是现实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所有案件都可以适用认罪承认处罚的制度,不论案件种类,不论处罚轻重,都可以认罪承认处罚。 那么,对司法机关来说,无论是从法律规定的层面,还是从实现公正和效率,促进矛盾解决的层面,处理刑事案件,都应该100%的认罪处罚工作。 当然认罪受罚的法律结果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可能会很大。 可能很宽。 可能宽度很小。 另外,是极其个别的犯罪、危害结果极其严重的事件,可能不会扩大范围,但必须全力从事认罪受罚的工作。 这是司法机关的职责,是国家管理系统和管理能力现代化赋予我们的职责和使命。 这是70%的适用率的基础,应该100%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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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法院审理的所有刑事案件,一审以后的上诉率为10%左右。 也就是说,一审以后的自白率在80%以上。 另外,目前中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处罚的案件比例达到80%以上,对该案件适用认罪认识处罚从宽制度分流程序,是制度设计的初衷之一,是刑事司法简单案的迅速处理,难案件的仔细调查的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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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明确了这个目标可以实现,在很多地方都达到了很高的适用率。 例如,年12月单月全国平均适用率达到80%,重庆的年适用率在70%以上。 今年第一季度,虽然受到疫情影响,但各地克服困难,积极就业,许多省市维持了适用率的相对稳定,全国平均适用率为76.1%。 这改变了观念,积极适用,加强协调合作,70%的适用率实际符合法律要求,进一步证明这一适用率目标是根据中国刑事案件结构和司法实践提出的合理目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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