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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干争议问题解析(上)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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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广义制度的几个争论问题解析(上)

——采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国庆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蒋安杰

年10月26日,刑事诉讼法的撰改确立了正式认罪处罚的从宽制度。 这个制度是立法上推进国家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措施。 全面适用一年多,认罪认罪从广泛的制度上比较有效地惩罚犯罪,在提高诉讼效率、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意义。 但是,随着制度适用的深化,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争论问题,基层事务人员也遇到了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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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特别采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国庆,对热点难点进行说明和应对,希望正确理解和适用认罪的认识处罚从广泛的制度中得到帮助。

一、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承认认罪处罚需要必要的限制吗?

记者:认罪受罚从广泛的制度适用事件范围来看,是一个古老的问题,也是制度适用的最基本的问题之一。 认罪认识处罚有必须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进行限制的观点,重大问题很多,杂案必须由法官根据兼听则明进行定性评价,根据认罪认识处罚签署具体结果的方法实质上事先决定案件的方向 你觉得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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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国庆:为了正确理解和把握这个问题,正确的打开方式应该回到刑事诉讼法的条文表现——立法的本意。

刑事诉讼法从大范围内将认罪承认处罚作为刑事诉讼的基本规定在总则中规定,在第15条的规定中,“嫌疑人、被告人忠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希望受到处罚的情况下,依法从大范围内解决。 从条文的表现来看,认罪承认惩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上包括三个要件:一是认罪要件,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二是认识到惩罚要件,即希望受到惩罚。 三是结果要件,可以依法从大范围解决。 从刑事诉讼法的这个大体规定可以看出,认罪处罚从广泛的制度上没有适用案件罪名和处罚的可能性限定,嫌疑犯、刑事被告人自己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希望受到处罚的。 这与刑法第67条规定的自首一样,自首不能限定适用某种案件。 某种案件不行,认罪处罚从广泛的制度上来说也是一样,没有特定的案件范围限制,由于案件罪轻、罪重或罪特殊等理由,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认罪承认处罚,不能得到广泛的解决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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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罪处罚从广泛的制度到适用案件的范围没有限制,这几个经过两年的试行,随着刑事诉讼法将其作为大致的规定,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都已经达成了协议。 年10月发行的《二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处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对此表示,“认罪处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罪和处罚可能性的限制,适用所有刑事案件,以罪轻、罪重或罪恶特殊等理由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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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认为轻微的刑事案件可以适用,重大麻烦很多,杂案必须限制适用的方法和观点,没有正确把握制度的适用范围,是刑事诉讼法的片面理解。 当然,可以适用的不是必然适用的,不是一律适用的,嫌疑犯、被告人认罪处罚后认识到是否广泛,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是广泛严格的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 “二高三部”“指导意见”也确定了这一点,对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敏感事件,认罪承认处罚必须从大范围慎重和严格地掌握,显然要解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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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疫情期间,认罪受罚从宽制度运行怎么样?

陈国庆:在今年处理与疫情有关的刑事案件中,司法机关多次处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一方面体现了整体依法严厉打击的政策要求,暴力伤医、假卖、提高物价、火灾抢劫等严重妨碍疫情预防控制的犯罪 例如,对恶意传播新冠引起的肺炎病毒、暴力伤医、利用疫情假冒销售、借机欺诈等危害严重、主观恶性大、影响差的事件,依法严惩。 另一方面,对情节轻、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认罪悔改的刑事案件,为了惩罚处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持社会主义社会秩序,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实认罪承认处罚的制度特征,进行生产 在最高检查现在发表的10次55件典型例子中,20件适用了认罪受罚的从宽制度,其中适用了速裁程序的一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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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罪”除了“承认事实”以外,还需要同意告罪吗?

记者:被告人有只要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就可以享受广泛的待遇的观点,被告人不需要严格要求是否同意起诉者的指控,“承认事实就认罪”应该定义为符合立法的本意和现实。 这个问题首先与“认罪”有关,应该如何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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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国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认罪”是指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 “认罪”体现了被起诉人对行为犯罪性质的认识,是悔改态度的外在表现。 因为这种“认罪”不仅应该承认宣言性的罪行,而且应该是实质性的承认。 例如,承认被告人的罪行,只是轻视、推卸责任、认罪,提供具体的犯罪过程、捏造事实或陈述真相,但认为自己的行为不会成为犯罪、隐瞒自己的真面目、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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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是指“解决自首和立功的具体应用法的几个问题的解释”“解决自首和立功的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处理职务犯罪事件的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几个问题的意见”等“有的 认罪多而杂,实践中也因事件而异,为了进一步明确“认罪”的把握,“二高三部”、“指导意见”需要从两个方面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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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承认指控的第一犯罪事实,对个别事实的情节提出异议,对行为的性质进行辩解,但接受司法机关的认定意见的情况下,不影响“坦白”的认定。 这里为行为的性质辩解包括为罪和非罪辩解,例如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控告贪污、辩解是挪用等,对罪和其他罪进行辩解。 根据《二高三部》《指导意见》,嫌疑人、被告人需要看到为行为性质辩解是否影响“认罪”认定,最终表明是否接受司法机关的认定意见。 如果对罪行有异议等行为性质进行辩解,表示接受司法机关的认定意见,但此时不影响“认罪”。 不接受司法机关的认定意见的话,就不能承认有罪而受到惩罚的“认罪”。 因为司法机关的认定意见包括罪名的认定,所以不接受罪名的认定就不能认为接受司法机关的解决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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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不应该把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指控的罪名分开,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般是根据围绕指控的罪名记述的,指控不同的罪名,例如指控盗窃和指控侵占在事实上的记述上有差异。 因为如果不接受司法机关认定的罪名,就不会被视为认罪处罚的“罪”。 当然,对这种情况的“认罪”是通过依法坦率地给予来慷慨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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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嫌疑犯、被告人犯了几罪,如实供述其中一项罪或部分罪的事实时,全部案件不认定“认罪”,不适用认罪处罚的广泛制度,但对于真实部分,人民检察院予以广泛处罚 这里“部分认罪”的情况如何解决的规定,实质上体现了对被起诉人与司法机关合作的鼓励,在有罪只认识一部分罪的情况下,对整个案件认罪的认识处罚从广泛的制度上适用,但罪 如果共同犯罪中的一些被追诉人如实供述并承认指控罪恶的事实,这部分被追诉人就必须认定为“认罪”,可以从大范围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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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谁来决定是否从宽制度中适用认罪处罚? 嫌疑犯,被告人有程序选择权吗?

记者:有人认为现阶段认罪处罚主要由检察机关从广泛制度的适用开始,嫌疑犯无权自己选择。 这对真诚悔改、要求从宽刑罚的嫌疑犯来说是不公平的,也不利于保障嫌疑犯的权利。 从这个观点来看,是否承认罪行并承认惩罚,以及申请广泛解决的权利与是否适用承认罪行并承认惩罚的制度一样,难道不是认为嫌疑犯没有程序的选择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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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国庆:这个问题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

1 .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申请适用认罪处罚的从宽制度。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必须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忠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可以广泛解决和认罪处罚的法律规定。 审查起诉阶段,嫌疑人认罪承认处罚的,检察机关应当通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承认处罚的法律规定。 因此,申请认罪承认处罚,从广泛的制度上来说是嫌疑犯、被告人的权利,也是律师应该主张的辩护人的权利。 嫌疑犯在审问时表示自己认罪承认处罚,可以要求宽大的处罚,也可以通过看守所或者值班律师传达认罪承认处罚的意愿。 嫌疑犯、被告人认罪的处罚必须由司法机关接受,但接受后必须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决定是否依法决定,以及如何给予广泛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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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司法机关依法决定是否适用认罪认识处罚,从广泛的制度中给予广泛的解决。 嫌疑犯、被告人有权申请适用认罪处罚的从宽制度,但是否最终适用,即是否对嫌疑犯或被告人受到广泛处罚,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情况依法决定。 总的来说,嫌疑犯、被告人认罪承认处罚时,通常要体现规定和政策精神,作出广泛的解决。 但是,法律规定的“从宽可”并不广泛,“二高三部”“指导意见”对此,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敏感事件,谨慎把握从宽,犯罪的性质和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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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嫌疑人、被告人有程序选择权。 认罪承认惩罚无论是从广泛的试验阶段还是从现在的全面实施阶段,都给予嫌疑犯、被告人程序的选择权。 根据《二高三部》《指导意见》第七条的确定规定,嫌疑人、被告人有程序选择权,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不影响惩罚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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