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携带超量物品入境可能构成走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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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天翔
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很多人选择从海外购买商品,满足多样性费用的要求。 为了不按照规定的税率标准征税,有些客户在入境时采取了各种各样的方法来逃避海关的监督管理,但意外地有可能携带超过合理数量的物品入境,构成走私行为。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孙某从浦东机场入境海关时选择绿色无申报通道,不向海关申报行李的纠纷。 经过海关检查,在孙某行李箱中发现了宝珀企业品牌手表、卡塔亚企业品牌手表、卡塔亚企业品牌戒指等。 之后经过价格鉴定,上述物品总纳税价格达到11万余元,海关确定了应向孙某交税的6万余元。 另外根据边防检查站颁发的调查结果,孙某最近五年有28次出国记录。 海关据此认定孙某的行为构成走私,做出行政处罚的决定,没收上述走私品。 孙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过审查作出了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 孙某后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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