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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班天可就增值税中性大体上谈——其实现离不开民事制度的协动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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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法学院班天在《法学研究》年第四期发表的《增值税中性大体民事制度》的复印件中可以指出以下几点。

增值税中性的几乎实现离不开民事制度的合作。 交易中,收款人拒绝开具发票的,为了保障付款人的抵押权,减轻纳税价格,司法部门必须按照合同解释规则确认和保障付款人发票的开具请求权,支持付款人在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几乎行使留置抗辩权 增值税的税制税率变更的情况下,原合同复印件的履行,在增税种变更中妨碍税负比较有效的转嫁,在减税种变更中损害支付方的抵扣权。 司法部门必须尽快调整合同价格,防止有抵扣权的公司在经济上承担税负。 在情事变更中的应用过于谨慎,不利于实现结构性减税的税制改革目标。

标题:普法:班天可就增值税中性大体上谈——其实现离不开民事制度的协动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pf/2020/1226/194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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