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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个体破产制度不是“老赖”避难所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6阅读:

本篇文章1594字,读完约4分钟

赵志疆

只有把不幸失败的创业者和故意隐瞒财产的“老赖”区别开来,才能更对比地打击“老赖”行为。

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了7项创新性重要法规。 其中包括迄今备受瞩目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体破产条例》,这是中国第一部个体破产法规。 根据条例,深居深圳社会保障连续3年参加的人,因生产经营、生活费而丧失债务偿还能力或债务不履行的,可以依法进行破产清算、重组、和解。

普法:个体破产制度不是“老赖”避难所

站在特区成立40周年的新起点上,深圳面对改革复发的历史使命,七项创新重要法规的通过不仅为深圳提供了生日礼物,也为深圳的先行考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与《深圳经济特区个体破产条例》一起通过的是《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 后者致力于为创新创业护航,激发科技创新创业和资本引进的积极性。 前者致力于为“诚实但不幸”的市场主体提供债务危机的后续保障,提供东山再起的机会。 结合两者,可以清楚地看到深圳地方立法的构想:创新创业不仅需要政策支持,还需要社会包容,包容失败鼓励探索,保护创新创业的梦想和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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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是引领快速发展的第一动力。 作为世界影响巨大的创新创造之都,深圳不仅诞生了许多创新型公司,而且吸引了许多“创客”的脚步。 但是创新创业不一定顺利,百货公司也赢不了将军。 有很多人因为“双创”的失败而折断沙子。 甚至有名的创业者和公司家也可能遭遇滑铁卢。 如何使诚实不幸失败的创业者陷入债务泥沼,通过破产程序他们轻装战斗,使东山再起不仅是摆在深圳面前的现实问题,而且是全国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 国内第一个个体破产法规在深圳尝试试水,不仅为地方立法权的自主实践,而且为全国立法积累了经验。

普法:个体破产制度不是“老赖”避难所

1993年,深圳首先在全国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公司破产条例》,在国家公司破产法的发表方面积累了相关经验。 现在深圳再次用个人破产制度先行尝试,可见深圳的勇气不仅为天下先鼓励创新,而且体现在地方司法实践的方方面面。 自2019年7月国家发改委等多个部门提交文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研究以来,一年后该条例正式公布,这样的地方立法“深圳速度”不仅为创新创业提供了坚实的备份,而且范围更广

普法:个体破产制度不是“老赖”避难所

我国2006年公司破产法引进了重整程序,但在很多人的潜意识中,破产法往往被认为是清算法而不是补救法。 对此,《深圳经济特区个体破产条例》是创设的,立法解释确定了消除个人创业者后顾之忧,促进创新创业,给社会经济带来新的活力和快速发展的动力。 在破产仍留下“污名化”气氛的社会背景下,深圳的立法实践散发出人文关怀的光芒。 但是,除了因对债务人的宽容而对债权人的权益表示担忧的人,不是也有人担心个人破产制度会成为“老家伙”的避难所吗?

普法:个体破产制度不是“老赖”避难所

事实上,这些问题都在深圳地方立法的考虑之中。 其中,除了确定了“正直不幸”的破产对象外,债务人还规定通过个人破产获得债务免责的好处时,面临破产失权的限制,受到费用、职业资格、收入分配等多方面的相关行为的限制。 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赖”,但这不是个人破产法之后出现的问题,而是个人破产制度有助于对什么样的真正“赖”实施更正确的制裁——必须区别不幸失败的创业者和故意隐瞒财产的“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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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如此,个人破产制度还有完全的补充价值,相关的补助措施也需要及时发表。 另一方面,国内的个人信用体系依然以银行信用体系为主,比较失信者的经济管理和行政管制等手段必须更完整,没有人希望创业失败,但没有人希望看到创业失败,希望别人代理植入 另一方面,个人破产制度实施后,需要比较个人融资和贷款加强创业项目的考察和审查,迄今为止遇到市场风险的创业者需要以个人名义承担无限债务责任,今后债权人将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创业风险。 创业有风险,借贷要慎重。 只有创业者和债权人共同为创业项目保护好脉搏,保护好关系,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创业失败的概率,避免双方利益受损。 原谅失败是对诚实的称赞,尽量不失败是对创新创业的最大支持。

标题:普法:个体破产制度不是“老赖”避难所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pf/2020/1226/195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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