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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公众人物代言当行有所止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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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锋

最近,一个被称为千亿级的p2p平台被警察立案调查。 据媒体报道,与这件事有关的大量投资者的血本没有回来。 这个信息牵扯到了一位有名的主持人是这个p2p平台的代言人这一老事情。 事件发生后,该主持人迅速应对,坦白了曾经代言的事件,表示“将继续与平台和相关部门密切表达信息,为妥善处理此事尽自己的力量。” 应该说主持人的态度是诚实的,但读者的讨论还没有结束,主要问题是主持人是否应该对投资者的损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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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规定代言人的责任基本上要求主观上“知道”。 根据我国广告法的规定,“如果知道广告虚假依然在广告中推荐、说明商品、服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的两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审理具体应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知道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共存款……为提供广告等,与犯罪共犯论所有关。” 代言人是否“知道”,必须尊重有关部门的调查,除非有确定权威的结论,否则不得给任何人戴违法或有罪的大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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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赚钱的时候,自己明智地决定,失去钱的时候错误地相信别人,要求代言人负责”的论调也是有争议的。 正常的市场风险是责任的自身负担,这与金融业内的违法犯罪完全不同。 即使普通人不存在“故意”或“知道”,相关企业之所以要找普通人的代言人,不也是因为看中知名度,背书商品和服务的信用,吸引顾客和投资者吗?

普法:公众人物代言当行有所止

从具体情况来说,广告代理商作为促进商品和服务销售的比较有效的手段,有其存在的独特价值。 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新闻发布的速度越来越快,实际上有名的广告代理商很了解商品和服务,对代理商的形象加分,“不注意”的广告代理商就像“糖衣子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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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要求对为所有普通人代言的商品和服务有充分的理解的话,似乎不太现实。 所以,问题的处理之路,还是回到社会共治的想法。 一方面及时跟进新兴国家的迅速发展,尽可能地将存在的风险纳入法律法规的硬性制约,另一方面诱惑和教育人们把社会利益放在第一位,慎重选择商业代言人。 另外,要发动社会力量、畅通路线,将社会公众的投诉和相关商品和服务的代言风险提示结合起来。

普法:公众人物代言当行有所止

这件事不管最终结果如何,对明星和整个社会都是“活着”的法治科。 制度的完整性、机制的健全性毕竟不是一天的工作,但大众的多点法治思维、多点风险意识在从事代言活动时是有限的,应该尽快做。

标题:普法:公众人物代言当行有所止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pf/2020/1226/196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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